委托人曾担任某小学羽毛球运动队教练,被害儿童系接受委托人指导的羽毛球队学生。该羽毛球队自行规定,训练过程中若队员未达到个人目标,或队员出现骂人、哭泣等无法控制情绪的情况,则须进行跑步训练。案发当日,被害儿童被安排接受跑步训练,委托人在协助训练过程中被指对被害儿童实施了身体虐待行为,成为本案争议所在。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曾因简易命令被下达对儿童相关机构的限制就业令,尽管已在羽毛球领域投入超过20年时间,却面临此后完全无法从事教练工作的处境,令人担忧。
■ 争议解决
温强律师事务所辩护团队积极陈述并提出意见,指出被害儿童陈述内容缺乏可信度、被害儿童存在诬告动机、委托人自侦查阶段起便始终一致地否认指控、该羽毛球队全体学生家长曾提交请愿书等难以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情节。
结果,法院未下达限制就业令,且判处了比此前简易命令更轻的200万韩元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