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育教师涉嫌违反《儿童虐待犯罪处罚特例法》(儿童福利设施从业人员等虐待儿童加重处罚)

结案日期 : 2024-11-11

负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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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是幼儿园保育教师,负责照看婴幼儿班。案发当日,委托人在教被害儿童学习自行佩戴口罩的过程中,曾摇晃被害儿童身体、用手指戳其面部。被害儿童因此哭泣后,委托人让其面壁站立,并有10分钟未安抚哭泣中的孩子,对其放任不管。

上述行为被以虐待儿童嫌疑举报后,经全面调取案发前后监控录像发现追加嫌疑,最终委托人以共计11项嫌疑被起诉。

 

■ 案件争议焦点

《儿童福利法》第17条第5项规定,禁止对儿童实施“损害儿童精神健康及发育的情感虐待行为”。由于情感虐待行为的规定较为模糊、涵盖范围广泛,因此审视相关法理十分重要。

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判明委托人被指控的11项嫌疑各自是否构成情感虐待行为。

 

■ 争议解决

温强律师事务所辩护团队在与委托人商谈后随即申请查阅相关证据资料,确认了监控录像内容。经仔细核查录像后,确定以承认11项嫌疑中部分事实、否认其余部分事实为目标,力求将被认定的嫌疑数量降至最低。

 

本所尤其主张,委托人在被害儿童自行穿脱纸尿裤和裤子期间在旁看护等候的行为,并非放任不管,而是教导其自行更衣方法的教育行为的一部分,并以委托人在该行为前后曾说“你可以做到的”“做得很好”等鼓励与表扬的话语为依据。

 

对此,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主张,就其中共计5项嫌疑宣告了无罪。

 

温强律师事务所辩护团队并未止步于此,还就委托人拉扯被害儿童头发的行为,结合案发前后的具体情况提出主张:被害儿童当时刚洗完脸,额前头发上还残留水分,委托人只是为其擦拭而触碰了头发。

 

对此,二审法院又追加认定该1项嫌疑无罪。

最终,在被起诉的11项嫌疑中,超过半数即6项的否认意见获得法院采纳,二审法院相较一审作出了减刑处理,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缓刑,给予了从宽处理。

서초역 교대역 형사전문 로펌 법무법인 온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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