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要
委托人通过熟人认识告诉人后互相联系并逐渐产生好感,此后应告诉人的提议前往告诉人家中。
此后委托人与告诉人一同度过一段时间并自然发生了性关系,然而告诉人事后对此提出异议,以《青少年性保护法》举报及强奸等嫌疑对委托人提起告诉。
委托人一贯主张性关系系双方合意下发生,申诉自己蒙受冤屈,为解决此事委托了法务法人温强。
■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发生性关系当时是否存在暴行或胁迫,以及性关系是否系双方合意下发生的事实关系。
特别是鉴于《青少年性保护法》举报案件的特性,重要的不仅是简单的各执一词,具体情况证明也十分关键,因而需要细致的应对。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为支持委托人的主张,在《青少年性保护法》举报之后,细致分析了案发前后的情况及证据。
本所首先细致审查了告诉人与委托人之间往来的信息、案发当时的情况及场所特性等,证明了性关系系在双方合意下发生。
本所尤其强调,告诉人邀请委托人前往自己家中,且案发后不久便向委托人发送提议交往的信息,加之案发地点为告诉人父母居住的家中等多项情况,凸显了告诉人陈述中存在的矛盾之处。
此外,本所通过告诉人在案发后仍持续与委托人保持联系、并自行前来会面等情况,明确阐明了仅凭告诉人的陈述难以证明委托人的强奸及类似强奸嫌疑。
同时,为提高委托人陈述的可信度,法务法人温强系统整理了能够证明委托人案发当时的行为及情况不存在通过暴行、胁迫实施强制性行为的证据,并提交给了办案机关。
此外,本所积极援引相关法理及判例,强调强奸罪的成立须以暴行、胁迫达到使被害人不能抗拒或显著困难抗拒的程度为前提,在《青少年性保护法》举报案件中详细阐明了委托人的清白。
■ 案件结果
在法务法人温强的协助下,委托人获得 无嫌疑(证据不足) 处分,得以摆脱刑事处罚的风险。
本次《青少年性保护法》举报案件是尽管系双方合意关系却蒙冤被告的代表性案例,充分展现了初期应对及事实关系举证的重要性。
■ 案件结果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