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况(事实经过)
委托人与交往中的恋人在夜店发生争执,随后双方和好并前往酒店发生性关系,同时拍摄了视频。
然而,数日后,对方却将夜店门前发生的争执指控为殴打,并将双方在酒店拍摄的视频指控为非法拍摄,向侦查机关举报委托人。
尽管该视频系双方同意拍摄,委托人却面临被认定为性犯罪人的重大风险。由于缺乏能够直接证明案发经过的客观证据,委托人在十分焦虑的情况下委托安江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拍摄性行为视频是否取得被害人同意。
控告人主张自己曾明确拒绝拍摄,而委托人则主张拍摄前已取得同意,且拍摄过程中亦存在默示同意,双方陈述完全相反。
此外,对于殴打部分,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发生的是情侣争执过程中的轻微身体接触,还是控告人所称的单方面暴力殴打。
■ 安江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工作
安江律师事务所性犯罪专业律师团队通过与委托人深入沟通,全面梳理双方关系的特殊性(包括双方的性偏好)及案件前后的整体经过,并开展了如下辩护工作。
1. 证明拍摄前已取得同意及事后持续认可
律师团队调取案发前双方Instagram私信(DM)记录,发现被害人曾事先同意拍摄视频。
此外,案发后,被害人主动要求委托人发送视频,并在收到视频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据此,律师团队主张,被害人不仅同意拍摄,而且对视频的持有亦存在概括性同意。
2. 利用录音推翻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
律师团队注意到,即使提出控告后,双方仍继续见面。
通过双方谈话录音,取得了被害人亲口承认:
- “报警内容有夸大的成分。”
- “我并没有觉得那是未经同意拍摄。”
上述录音作为关键证据提交侦查机关,严重削弱了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
3. 针对殴打指控进行合理辩护
关于殴打部分,由于事发地点属于监控盲区,没有直接视频证据。
律师团队建议委托人如实承认自己记忆范围内确有发生的轻微身体接触(如一时冲动抓住对方衣领),并表达真诚悔意。
与此同时,对于控告人所主张的“无差别殴打”等夸大内容,则结合录音及其他客观情况予以反驳,从而降低案件性质。
4. 强调双方关系的特殊性
律师团队进一步证明,案发后双方仍保持恋爱关系,并继续发生性关系。
据此向侦查机关说明,这与一般遭受强迫性犯罪或严重暴力侵害的被害人通常表现出的行为明显不符。
■ 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安江律师事务所的辩护意见:
- 对于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利用摄像设备拍摄)的指控,作出无嫌疑(证据不足)不起诉处分;
- 对于殴打罪,仅认定委托人已承认的轻微行为,最终以罚金300万韩元的简易起诉结案。
■ 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