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况
委托人在与朋友聚餐饮酒时,结识了初次见面的控告人。双方互生好感,并在聚会结束后继续单独相处,随后一同前往住宿场所。
然而,在发生性关系后,控告人却声称自己因醉酒熟睡,遭到委托人强奸,并以准强奸罪名向侦查机关提出控告。
委托人始终主张双方发生的是自愿性关系,但仅因被指控涉嫌性犯罪,便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恐惧,因此委托安江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协助。
■ 案件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 发生性关系时,控告人是否因醉酒而处于**意识丧失或无法反抗(心神丧失或抗拒不能)**状态;
- 委托人是否明知控告人处于该状态,并利用其实施性行为,从而构成准强奸罪。
■ 安江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工作
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通过与委托人深入沟通,全面梳理案件经过,并将委托人在事发当时紧急录制、记录了性关系前后情况的录音文件作为本案的核心证据。
1. 证明控告人并非处于“无法反抗”状态
律师团队重点围绕控告人并未处于无法反抗状态展开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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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分析饮酒情况
根据聚餐消费记录及同行人员陈述,计算参加人数、饮酒时间及饮酒量,客观证明控告人并未醉酒至丧失判断能力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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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录音证明控告人态度积极主动
律师团队对录音内容进行了详细分析,证明控告人在性行为过程中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思,主动提出特定体位要求,并积极主导双方关系。
这些内容与其主张自己处于“无法反抗状态”明显矛盾,成为反驳控告的重要客观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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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陈述存在重大矛盾
控告人最初声称自己是在“睡着后遭到侵犯”,然而录音却清楚记录了双方在性行为过程中的具体对话。
律师据此指出,其陈述与客观证据完全不符,从而严重削弱了控告人陈述的可信性。
2. 证明委托人不存在准强奸的主观故意
律师团队进一步主张,委托人根本不存在利用控告人意识丧失状态实施性行为的故意。
综合双方在聚餐期间的互动、控告人主动表达好感及身体接触、共同前往住宿场所时的交流,以及性行为过程中控告人的积极表现,委托人完全有合理理由相信对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
因此,依据韩国大法院相关判例,委托人不可能具有准强奸罪所要求的主观故意。
3. 提交系统性的律师意见书
律师团队综合录音、消费记录、同行人员事实确认书等全部客观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及判例,形成完整、系统的律师意见书提交侦查机关。
■ 结果
警方全面采纳了安江律师事务所的辩护意见,对委托人涉嫌准强奸一案作出**无嫌疑(不移送)**决定。
■ 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