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初次见面的女性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但事后对方以“酒醉后失去记忆”为由,控告涉嫌准强奸的案件。

结案日期 : 2025-12-01

负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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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概况(事实经过)

委托人在首尔市区与一名初次见面的女性相识,双方交谈后互生好感,并一起饮酒。

随后,两人自然而然前往委托人住处,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

然而,次日,对方却以“醉酒后完全不记得发生过什么”为由,以涉嫌准强奸向侦查机关控告委托人。

一夜之间成为性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人,担心人生因此彻底毁掉,在极度恐惧中,为证明自己的清白,紧急委托安江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中,除被害人声称“完全没有记忆”的主观陈述外,并无其他直接证据。

因此,本案最核心的争议在于: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是否确实处于丧失辨别能力或无法反抗(意识丧失、抗拒不能)的状态。


■ 安江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工作

由于本案几乎完全依赖被害人的陈述,侦查机关极有可能仅依据其供述作出不利认定。

对此,安江律师事务所在案件初期即组建由前检察官律师主导的专案团队,开展了如下系统且细致的辩护工作。

1. 制定以客观事实而非“记忆”为核心的辩护策略

律师团队并未围绕被害人是否“失忆”展开争论,而是将重点放在案件前后的客观事实上,通过还原整个经过,证明被害人当时并未处于意识丧失状态。

同时,在警方讯问前,多次进行模拟讯问,帮助委托人保持陈述一致,并围绕客观证据开展辩护。

2. 以分钟为单位重建时间线,反驳“意识丧失”主张

律师团队调取并整理了:

  • 委托人的银行卡消费记录;
  • 网约车(出租车)使用记录;

据此,将两人离开酒吧、乘车、抵达住处等全过程精确还原至分钟。

同时结合监控录像(CCTV)及地图资料证明:

  • 两人离开酒吧后一路正常交谈,并未相互搀扶;
  • 被害人能够自行步行并独立走上楼梯进入委托人住处。

律师据此指出:

若被害人确实处于意识丧失或无法反抗状态,则不可能独立行走、正常移动。

从而有力削弱了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

3. 通过具体行为证明其具有正常判断能力

律师团队进一步指出,到达委托人住处后,被害人一系列具体行为均足以证明其当时意识清醒、判断能力正常。

包括:

  • 一进入房间便询问:“这里没有偷拍摄像头吧?”并主动查看周围环境,甚至检查委托人的手机相册,说明其能够主动判断环境并保护自身安全;
  • 确认没有偷拍设备后,主动询问“有安全套吗?”,随后自行洗澡,足以说明双方系以自愿发生性关系为前提;
  • 性行为过程中主动表示“再用力一点”等,积极表达自己的意愿,与所谓“无法反抗状态”明显不符。

4. 提交系统性辩护意见并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

律师团队综合全部客观证据及案件经过,结合韩国大法院关于:

“仅凭被害人陈述,不足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证明犯罪成立。”

等最新判例,撰写了详尽且具有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书提交侦查机关。

同时,多次与承办警官沟通,充分说明客观证据远比被害人的主观陈述更具证明力。


■ 结果

警方基本采纳了安江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委托人构成准强奸。

最终,本案未移送检察机关,而是在警方侦查阶段即作出**不移送(无嫌疑,证据不足)**决定,案件迅速终结。


■ 判决书

서초역 교대역 형사전문 로펌 법무법인 온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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