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与在社交软件上认识的女性首次见面当天便决定交往,随后二人转移至委托人住所,共发生两次性关系。此后,委托人被该女性以准强奸及利用摄像机等拍摄嫌疑提起告诉。
由于委托人当时所使用的手机已遗失,因此还需要就此进行说明。
■ 案件争议焦点
1)依据委托人陈述,二人在餐厅等地交谈时曾有过积极的肢体接触,且一同进入委托人住所时该女性的步行状态等均正常,因此需要就各餐厅及移动路径上行政机关的监控录像等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2)需据此积极主张该女性当时并非处于心神丧失或无法抗拒的状态。
3)拟主张该女性在性关系中态度更为主动积极等,说明委托人根本无从察觉该女性存在心神丧失或无法抗拒的状态。
4)此外,委托人在案发当时所使用的手机已遗失,而该女性另就利用摄像机等拍摄嫌疑提起告诉,因此需要就手机遗失的具体经过进行辩护说明。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多角度分析了一次、二次聚餐场所的监控录像及委托人住所电梯录像等,指出该女性当时的步行状态及与委托人之间积极的肢体接触等情节,有力主张本案性关系系基于双方同意而发生。
律师团就委托人遗失手机的具体情况及当时向朋友发送的说明手机遗失情形的消息等进行了具体辩护说明,并主动请求侦查机关对委托人住所等进行搜查,展现出积极配合调查的态度。
在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的协助下,委托人就上述两项嫌疑均获得不予移送处分,得以回归平静的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