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与平日相识的被害人久别重逢后取得联系,二人一同饮酒并进行带有性意味的对话,随后发生肢体接触并自然而然地发生了性关系。此后,被害人以准强奸嫌疑对委托人提起告诉,委托人遂前来寻求法务法人温强的帮助。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此前在法务法人温强的协助下,已获得警方无嫌疑不予移送决定,但此后被害人对该决定提出了申诉。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一方面从委托人处取得周边监控录像并作为证据提交,同时对所提交的监控录像补充证据说明,并通过辩护意见书条理清晰地整理了案发前后被害人的态度、双方平日关系等相关资料予以主张。此外,委托人就案发当时的对话内容等作出了具体且前后一致的陈述。
凭借法务法人温强上述努力,就被害人所主张的、在无法抗拒状态下遭受准强奸的嫌疑,最终认定被害人当时并非处于无法抗拒的状态,且难以断定委托人具有利用被害人心神丧失或无法抗拒状态实施准强奸的犯罪故意。就警方无嫌疑不予移送决定,被害人所提出的申诉最终在检方阶段也获得了无嫌疑(证据不足)的最终决定。委托人由此摆脱嫌疑,安然回归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