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利用自己的智能手机多次非法拍摄被害人身体,涉嫌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特例法》(利用摄像机等拍摄),因而被非法拍摄举报。
案发初期,委托人因突如其来的举报及侦查程序而受到极大冲击,急需迅速应对。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因非法拍摄被害人画面,遭第三人非法拍摄举报而被警方查获,其智能手机被查扣并即将进行数字取证。委托人此前已表示不参与数字取证筛选作业,而本案实际拍摄的画面是否属于「拍摄身体特定部位」或「可能引发性欲或性羞耻感的部位」,需要委托人加以主张说明。
本案并非单纯的拍摄行为,而是非法拍摄举报后需在数字取证证据分析过程中证明无嫌疑这一较为复杂的案件。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陪同委托人参与其此前已表示不愿参加的数字取证筛选作业,直接确认筛选过程,并积极防范可能引起误解的余罪调查,从而明确阐明了非法拍摄举报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拍摄内容是否存在」。
最终证明,委托人实际拍摄的被害人画面均为日常普通场景,拍摄内容并非身体特定部位,亦非可能引发性欲或性羞耻感的部位。
此外,在委托人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制作之前,律师团通过模拟调查演练梳理了法律上可能存在薄弱环节的部分,并详细审查大法院判例后提交意见书。
律师团具体主张委托人所拍摄的内容不符合非法拍摄举报案件中的处罚构成要件,积极提出无嫌疑意见。
■ 结果
凭借温强上述努力,侦查机关采纳了以下事实:委托人的数字取证筛选作业中并未发现可被认定为非法拍摄物的资料;且相关拍摄内容并非《性暴力犯罪处罚特例法》(利用摄像机等拍摄)罪所规定的引发性羞耻感的拍摄物。
最终,警方就本起非法拍摄举报事件作出「无嫌疑(不予移送)」处分,委托人得以摆脱全部嫌疑,回归平静的日常生活。
本案堪称代表性案例,充分说明即便因非法拍摄被举报,只要依据拍摄内容的性质及法律标准进行判断,仍完全可能在非法拍摄举报案件中获得无嫌疑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