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拍摄了与通过公开聊天认识的受害人在住宿场所发生性关系的画面,涉嫌 利用摄像设备拍摄处罚,调查人员上门至委托人家中执行搜查,委托人心生恐惧与担忧,遂前来法务法人温强寻求帮助。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对 利用摄像设备拍摄处罚 所涉全部嫌疑事实均予以承认,须尽快与受害人达成和解,争取获得 利用摄像设备拍摄处罚 缓起诉处分,以避免个人信息登记等附随行政处分。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考虑到受害人可能表达不满的情况,谨慎地尝试联系受害人后,向其传达了委托人真诚反省、希望能够圆满达成和解的意愿。受害人最初表示拒绝,但经我方不断努力,最终就 利用摄像设备拍摄处罚 “嫌疑今后不再提出任何异议”签署了和解协议,并协助委托人准备了其他各类量刑资料,连同和解协议一并提交。
经此努力,委托人就 利用摄像设备拍摄处罚 获得了 “附条件教育课程结业不起诉处分”,得以顺利恢复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