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委托人系恋人关系,虽非毒品经营者,却通过正常程序在医院取得处方并购买含芬特明成分的精神药品”Diethamine”片剂后,通过即时通讯应用程序招募购买者,共谋以购入价格6倍的价钱贩卖并经手芬特明。委托人因此涉嫌违反《毒品类管理法》(精神药品) 。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们因将从医院处方取得的含芬特明成分药品,以6倍价格卖给本不能购买该药品的未成年人而被提起公诉。 委托人们故意取得含毒品成分药品处方并卖给未成年人这一点属于非常不利的因素,且贩卖次数达2次以上,案情不轻。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通过与委托人们的会面掌握事实关系后,向其提供了凝聚法务法人温强经验、有助于量刑的相关指引。
本所主张了委托人们系初犯、真诚反省、积极配合调查从而协助办案机关抓获购买者、已接受毒品再犯预防教育、最初并不知晓Diethamine系含有毒品成分的药品、获利金额较小等有利量刑因素。
检方对委托人们求刑有期徒刑1年, 但法院积极采纳了法务法人温强的意见, 宣告缓刑,委托人们得以幸运地回归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