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是一名餐厅经营者,因与作为顾客的被害人就结账问题发生争执,被指控将手机凑近被害人面前实施暴行,因而收到简易命令,遂前来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寻求帮助。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诉称,自己只是为了对结账问题上无理取闹、持续用手机拍摄视频的被害人表示抗议,才将手机在被害人面前凑近一次而已,因此以暴行罪受到处罚令其深感冤枉。经查阅检方拟提交的证据,案发前后的事实关系大体上可通过现场出警警察制作的初步侦查报告及被害人女儿拍摄的手机视频得到印证,因此需要从法理上就委托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暴行提出无罪主张。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承办律师在仔细审查证据记录后,确认被害人就“被用手掌打脸”、“被用手指推脸”等与原本情况不符的内容作出了虚假、夸大的陈述,据此主张被害人的受害陈述缺乏可信度;与此同时,就拍摄到委托人将手机凑近被害人的视频中,被害人反应明显夸张的情况,在证据调查阶段积极提出意见,主张委托人的行为难以认定达到对他人身体实施非法有形力的程度,且其行为意图仅在于对被害人持续拍摄视频表示抗议。
最终,法院全盘采纳了法务法人温强承办律师的主张,判处委托人无罪,委托人得以如愿在完全不留犯罪记录的情况下终结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