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嫌罪名
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利用摄像设备拍摄)
■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平时经常在住所附近的健身中心锻炼。案发当天,在组间休息时,他坐在地上操作手机。
此时,一名正在对面锻炼的女性会员误认为委托人正在偷拍自己的身体,当场提出质问。委托人立即打开手机相册,主动向对方展示手机内容,以证明自己的清白。然而,对方仍未打消怀疑,最终向警方报案。
当时委托人正准备入伍,未来规划十分重要,一旦留下性犯罪前科,将对人生造成重大影响。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委托人遂委托温强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帮助。
■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在数字取证未发现任何偷拍影像的情况下,本案的关键在于:
- 推翻被害人仅凭主观判断作出的指控;
- 结合客观证据证明委托人根本不存在偷拍故意;
- 同时证明其行为甚至未达到犯罪实行着手的阶段。
■ 温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
温强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对案发当天的情况进行了细致还原,并制定了多层次的辩护策略,以排除侦查机关对委托人的合理怀疑。
1. 充分利用客观证据及数字取证结果
律师重点指出:
案发后,委托人第一时间主动向被害人及健身房工作人员展示了手机相册,甚至连“最近删除(回收站)”中的内容也全部打开供查看,以证明手机内不存在任何偷拍照片或视频。
此外,委托人还主动将手机提交警方进行数字取证。取证结果同样证实,手机内既未发现任何涉及被害人的照片或视频,也未恢复出任何相关删除文件。
律师据此主张,本案不仅不存在偷拍既遂,甚至连犯罪客观行为都无法得到证明。
2. 以医疗记录全面否认偷拍故意(本案核心辩护)
被害人主张,自己看到委托人打开了手机摄像头。
对此,温强律师事务所调查后查明,委托人当时查看手机实际上另有原因。
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了相关医疗记录等客观资料,证明委托人当时操作手机具有合理且真实的目的,与偷拍行为毫无关系。
借此,有力削弱了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并否认了委托人存在偷拍故意。
3. 结合监控录像分析,证明不存在犯罪动机
律师进一步分析健身房监控录像指出:
录像中委托人以约45度角蹲坐的姿势,仅是进行硬拉(Deadlift)训练过程中正常休息的动作,并非为了拍摄特定对象而采取的偷拍姿势,更不能认定属于偷拍行为的实行着手。
此外,律师还向侦查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书,强调:
委托人当时即将进入韩国陆军士官学校就读,在人生关键时期,不可能冒着在工作人员长期值守、人员众多的公开场所被当场发现的巨大风险实施偷拍行为,因此其根本不存在任何犯罪动机。
■ 案件结果
警方全面采纳了温强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辩护意见及皮肤科诊疗记录等客观证据。
警方最终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委托人实施了以引发性欲或羞耻心为目的拍摄他人身体的行为。
因此,对委托人作出**不送致(无嫌疑)**决定,案件在侦查阶段顺利终结。
■ 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