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概要
| 项目 | 内容 |
|---|---|
| 案件名称 | 违反《毒品类管理法》(精神药品) |
| 核心法律依据 | 《毒品类管理法》第60条第1款、第4条第1款 |
| 承办律师 | 裴韩镇律师、申东柱律师、李义健律师 |
| 审理机关 | 首尔东部地方法院 |
| 处理结果 | 有期徒刑2个月 |
| 处理时间 | 2026年2月 |
案件简介
委托人在此前因毒品犯罪接受审判期间,因突发事故导致巨额债务,加之独居母亲健康状况急剧恶化,在沉重的经济与心理压力下,通过 Telegram 购买并吸食冰毒,因此被以违反《毒品类管理法》(精神药品)的罪名起诉。
温强律师事务所指出,本案犯罪行为发生于此前同类案件判决生效之前,应适用《刑法》第37条后段及第39条第1款关于后发竞合犯的规定;同时,委托人在被捕后立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协助侦查机关侦破毒品走私及贩卖案件,作出了重大侦查协助贡献;此外,其在羁押期间始终坚持戒毒,制定了详细治疗计划,并承担照顾独居母亲的家庭责任。
最终,法院判处委托人有期徒刑2个月,并追缴40万韩元。
■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在此前因毒品犯罪接受法院审判期间,由于突发事故导致巨额债务,加之独居母亲健康状况急剧恶化,在巨大的经济及心理压力下,再次通过 Telegram 购买并吸食冰毒。
由于此前同类案件已经被判处缓刑及有期徒刑并已生效,本次犯罪被发现后,委托人面临加重处罚及长期监禁的巨大风险。
为了真诚悔过并争取早日回归家庭,委托人最终委托温强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帮助。
■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由于委托人已有多次毒品犯罪前科(包括缓刑及实刑),本案的关键在于:
- 结合本案犯罪时间,争取适用后发竞合犯制度,以最大限度减轻刑罚;
- 将委托人对侦查机关作出的重大协助认定为重要量刑减轻因素。
■ 温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
温强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详细分析案卷材料,围绕韩国法院量刑标准,积极发掘各项减轻处罚因素,并开展如下辩护工作。
1. 主张适用”后发竞合犯”制度,维护量刑公平
律师证明,本案犯罪行为发生于委托人此前缓刑判决及实刑判决正式生效之前。
依据《韩国刑法》第37条后段,律师主张,如果此前案件与本案能够同时审理并判决,则法院应综合考虑整体量刑,因此本案亦应依照相同原则予以公平量刑。
2. 证明委托人对侦破毒品犯罪作出重大贡献
律师不仅说明委托人在被捕后立即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还提交警方出具的调查回复等客观材料,证明其对毒品案件侦查作出了重大贡献。
特别是,在委托人的举报及积极协助下,警方成功抓获越南毒品走私、贩卖团伙,查获大量合成大麻,并将多名毒品贩卖人员依法逮捕移送起诉。
律师据此主张,应将上述重大侦查协助作为特别减轻处罚的重要量刑因素。
3. 证明羁押期间积极戒毒及明确治疗计划
律师向法院说明,虽然委托人在羁押期间曾因抑郁症接受治疗,但始终拒绝使用具有成瘾风险的精神类药物,并完成了毒品心理治疗课程,充分体现其坚定的戒毒决心。
同时,还提交了出狱后立即入住毒品戒治专科医院接受治疗的详细康复计划,以及相关社会治疗项目资料,以证明其再次犯罪风险极低。
4. 强调家庭困境及稳定社会支持
律师指出,委托人是视力逐渐丧失的独居母亲唯一的生活依靠,一旦长期服刑,将直接危及整个家庭的生计。
同时,律师还提交了家属及亲友的请愿书,证明委托人拥有稳定的家庭支持体系,有利于其重新回归社会。
■ 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了温强律师事务所提出的后发竞合犯法律意见,以及委托人在侦查中的重大协助、真诚悔罪态度和坚定戒毒意愿。
最终,尽管委托人已有多次同类犯罪前科,法院仍作出了极为宽大的判决,判处:
- 有期徒刑2个月
- 追缴40万韩元
■ 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