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在共犯住处与共犯共同施用冰毒过程中,被出警到场的警察当场查获犯行,因涉嫌违反《毒品类管理法》(精神药品) 而被现行犯逮捕。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系承办侦查人员为对共犯执行逮捕及搜查扣押令而前往共犯住处时,其施用毒品的事实被查获而被立案。
然而委托人除本案外此前还持续施用过大麻、氯胺酮、摇头丸等毒品,因此需要避免因毛发检测及手机扣押而被发现追加的施用事实。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陪同委托人接受警方调查,并弹劾了共犯的陈述。委托人此前并无毒品相关前科,年纪尚轻,当时在娱乐场所工作。案发当时委托人也是初次在娱乐场所结识共犯,且是在醉酒较深的状态下前往共犯住处,存在被共犯强迫施用冰毒的情况,本所协助委托人就案发当时的情况尽可能如实回忆并陈述。
相反,共犯则有多次毒品相关前科,且当时后备箱内已装满以贩卖为目的的毒品(调查时并未就此进行陈述),本所以此为依据,在办案机关营造出相较共犯的陈述更应采信委托人陈述的氛围。此外,委托人自警方阶段起便积极配合调查,从而得以避免毛发检测及手机扣押。
凭借这些协助,委托人就本案获得 缓起诉处分,得以重新回归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