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要(事实关系):
本案是委托人通过网络匿名留言软件向朋友发送不当消息,从而被作为校园暴力事件受理的案件。委托人在与朋友产生误会及矛盾的情况下,因未能控制一时情绪,在网络空间中做出了轻率的言行。
委托人因此被移交至学校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即将面临法律处置。尽管年纪尚小,委托人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同时对今后的校园生活感到不安,委托人及其家人因此找到了法务法人温强。
■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是发生在青少年学生之间的网络语言暴力事件,加害行为的偶发性、非持续性,以及委托人真诚的悔改与为防止再犯所作的努力,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辩护团队通过与委托人的深入沟通,细致掌握了案件经过,并集中力量向审判部有效说明委托人对自身过错的深刻悔悟。
1. 强调真诚悔改与道歉的努力:
– 协助委托人提交亲笔反省书,充分表达其对自身不良行为的全面承认及深刻反省。
– 指导委托人撰写并转交饱含诚意的亲笔道歉信向受害学生致歉,委托人的父母也向受害学生及其家人转交了诚挚的道歉信,并承诺防止再次发生类似情况。
– 出于避免二次伤害的考虑,避免了直接接触,转而通过班主任及代理人尊重受害学生的立场,积极说明正在探索切实可行的损害恢复方案。
2. 陈述加害行为的性质及偶发性:
– 强调委托人的行为源于青春期女生情绪尚未成熟所致的一时情绪宣泄,从逻辑上论证并无事先策划的恶意意图。
– 说明该匿名留言平台的消息会在24小时后自动删除,加害行为的持续时间短暂,且未在群聊等场合向多人公开,受害学生的社会名誉并未因此受损。
– 说明案发后,委托人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网络暴力后,反复感到震惊与后悔,并接受精神科咨询等,体现出深刻的反省。
3. 证明委托人的积极特质及为防止再犯所作的努力:
– 通过生活记录簿、奖状、任命书等客观资料,证明委托人无校园暴力前科、属初犯,平日待朋友友善体贴,学业成绩优异,是一名模范学生。
– 委托人父母也深感对子女的责任,提交养育计划书及请愿书,强调正积极引导委托人矫正行为、防止再犯。
– 提出委托人已完成校园暴力预防教育等为防止再犯所作的具体努力,说服法院委托人具有健康成长为社会一员的高度可能性。
4. 强调处分的公平性及教育目的:
– 强调学校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的本质目的在于教育与引导,而非单纯惩罚,力陈应考虑委托人的悔改态度及可教化性,作出教育性处分而非过重的处置。
– 请求审议是否可通过纠纷调解程序,促进受害学生的实际损害恢复及情绪稳定。
■ 结果:
经法务法人温强积极而专业的协助,学校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对委托人作出了《校园暴力预防法》第17条第1款第1项(书面道歉)及第3项(校内服务6小时)、特别教育4小时(监护人特别教育4小时)的处分。相较于原本可能面临的更严重处置,这一结果体现出委托人的悔改态度及可教化性获得认可,使委托人得以继续校园生活、健康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판결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