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跟踪骚扰犯罪处罚法》——分手后欲清算金钱往来却被控跟踪骚扰罪(有同类前科)

结案日期 : 2025-09-01

负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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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概要(事实关系):

本案起因于委托人与被害人交往期间,委托人曾为对方提供了大量经济上的支持。被害人单方面提出分手后,委托人为清算此前的金钱往来而尝试联系对方,却被对方以跟踪骚扰罪名提起举报。

委托人因此被采取临时保护措施,此后即便是为清算金钱关系而进行的正当联系,也被误认为跟踪骚扰行为而被移送审判。由于委托人此前也曾因跟踪骚扰被判处过刑罚,面临被判实刑的高风险,遂前来求助于法务法人温强。

 

■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是在前恋人之间复杂的金钱关系及分手过程中产生的案件,委托人的联系行为是否属于《跟踪骚扰处罚法》所规定的”引发不安感或恐惧感的行为”、委托人的联系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以及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均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尤其是委托人此前已有跟踪骚扰前科,本次是否应认定为包括一罪,抑或作为另一独立犯罪从重处罚,是重要的争议焦点。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辩护团队通过与委托人的深入沟通,细致掌握了案件的整体经过及委托人向被害人提供经济支持的具体明细,重点致力于证明委托人的联系行为并非跟踪骚扰,而是为正当清算金钱关系所需。

1. 说明经济支持及联系行为的正当性:

– 通过客观证据(金融交易明细等)详细证明委托人曾以生活费、创业资金等各种名目向被害人提供了相当规模的经济支持。
– 强调在被害人单方面提出分手后,委托人的联系是为清算因分手而产生的金钱关系所不得已而为之的正当目的。
– 说明委托人是在临时保护措施期限结束后才尝试联系,且联系的次数与内容态度得体,并未达到引发不安感或恐惧感的程度(并说明通过熟人转达联系一事,并非出于委托人指示,而是该熟人的自发行为)。

2. 弹劾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

– 指出被害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与委托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对话记录、通话录音等客观证据明显相悖。
– 通过证明被害人的陈述与客观事实不符,主张被害人企图借与委托人的关系谋取经济利益。
– 证明被害人所受精神痛苦与委托人的行为无关,且在交往之前便已存在,从而否定被害人诊断书与本案的关联性。

3. 就与既往跟踪骚扰前科关系的辩护:

– 主张此前的跟踪骚扰案件与本案构成包括一罪,应予免诉,即便法院不予认定,也强调委托人的行为并非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实施,不符合《跟踪骚扰处罚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
– 法院最终并未以两案之间存在时间间隔及联系方式差异等理由认定包括一罪关系,但温强通过上述主张,促使法院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委托人清算金钱关系的目的。

 

■ 结果:

法务法人温强从多个角度证明了委托人的联系行为是出于清算正当金钱关系的目的,并指出被害人陈述可信度不足,同时就既往前科关系也进行了积极辩护。经法务法人温强系统而专业的辩护,审判部对委托人宣告了缓刑,并处以保护观察及跟踪骚扰再犯预防项目的听课命令。这一结果使原本面临高风险实刑判决的委托人得以避免直接被羁押,继续维持日常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판결문

서초역 교대역 형사전문 로펌 법무법인 온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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