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海外感冒药时未察觉含精神药品成分而涉嫌违反《毒品类管理法》

结案日期 : 2024-02-26

负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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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概要

委托人曾有海外居住经历,2024年春季通过海外网络购物平台以治疗感冒为目的购买了非处方药品,并寄送至海外熟人地址后由该熟人转寄回国,在此过程中委托人并未察觉该药品含有精神药品成分而将其带入国内。该物品在仁川国际机场被查获,因涉嫌违反《毒品类管理法》(精神药品)而被立案侦查,委托人为此委托了法务法人温强。

 

■ 案件争议焦点

第一,本案最重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委托人是否存在”构成要件故意”。依刑法基本原则,犯罪成立须以构成要件故意为必要条件,然而委托人在进口当时完全未认识到该物品含有精神药品成分。

第二,委托人未能认识到含有精神药品成分这一点,存在”正当理由”。这并非仅是委托人的主观辩解,而是有客观情况及证据加以佐证的事实。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就本案主要制定了三个方向的辩护策略。

1️⃣ 第一,证明不存在构成要件故意。委托人完全不知晓该药品含有《毒品类管理法》所禁止的成分。本所尤其强调该药品在美国系无需处方即可购买的非处方药。

2️⃣ 第二,说明委托人存在正当理由。本所提交多篇博客文章作为证据,证明普通民众也未能认识到该药品的违法性。此外,本所还通过委托人的美国居住经历,说明了其将该药品单纯认作感冒药的背景。
 

3️⃣ 第三,提出以下可酌情考虑的情节:

  • 拥有通过NGO活动进行社会贡献的经历
  • 完全没有犯罪前科
  • 积极配合调查的态度
  • 并未试图隐藏药品,而是经过正常通关程序
  • 并非以贩卖为目的,而是纯粹供自己使用

本所通过上述三个方向的辩护策略,力图证明委托人的行为系不具故意的失误。

 

■ 案件结果

检方认可了法务法人温强缜密的辩护,对委托人作出了不起诉(无嫌疑)处分。检方尤其认定犯罪嫌疑人不存在构成要件故意,且存在正当理由。

 

■ 案件结果资料

서초역 교대역 형사전문 로펌 법무법인 온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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