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通信猥亵、名誉毁损等|竞争对手恶意报复性举报

结案日期 : 2026-03-19

负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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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概要

项目 内容
案件名称 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利用通信媒介实施猥亵行为)、违反《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名誉毁损)、妨害业务
核心法律依据 《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第13条(利用通信媒介实施猥亵行为)《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第70条(名誉毁损)《刑法》第314条(妨害业务)
承办律师 李高恩律师、李义健律师
办理机关 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
处理结果 通信媒介猥亵:嫌疑不成立(证据不足);名誉毁损等:部分嫌疑不成立,部分简易起诉(罚金)
办理时间 2026年3月

案件简介

委托人因竞争对手长期抄袭服装设计作品,在维权过程中反遭对方利用社交媒体恶意攻击,并遭到以通信媒介猥亵、名誉毁损、妨害业务等罪名进行报复性举报。温强律师事务所通过证明对方才是长期侵权方,委托人的发文属于正当维权与回应,并成功就最严重的通信媒介猥亵指控取得嫌疑不成立,对名誉毁损等指控亦成功实现部分无罪、部分轻微处罚,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 案件经过(事实经过)

委托人经营服装相关业务,多年来一直遭受竞争公司擅自抄袭设计作品的侵害。

然而,对方不仅没有停止侵权,反而利用拥有较大影响力的社交媒体账号公开发文,恶意散布“委托人抄袭自己设计”的虚假信息,并发表大量带有侮辱性和性羞辱意味的言论。

面对持续的诽谤和恶意攻击,委托人为澄清事实,在自己的社交媒体发布了解释及回应内容。

然而,对方却借机反咬一口,以名誉毁损、妨害业务及利用通信媒介实施猥亵行为等多项罪名向委托人提出刑事控告。

一夜之间,委托人不仅面临成为性犯罪者的风险,也可能留下刑事前科,因此紧急委托温强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帮助。


3.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

一方面证明竞争对手长期恶意挑衅及抄袭设计的客观事实;

另一方面证明委托人的回应文章并不存在任何性目的,也不存在诽谤他人的故意,从而成功排除最严重的“利用通信媒介实施猥亵行为”罪名。


4. 温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

温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认为,本案并非普通网络骂战,而是竞争对手长期侵权、恶意攻击所引发的正当维权行为,因此制定了以下辩护策略。

4-1. 全面反驳通信媒介猥亵罪(不存在性目的及构成要件)

律师指出,委托人在图片上添加文字仅属于普通图片编辑,并不存在以使对方产生性羞耻感为目的的行为。

相反,律师提交了双方 KakaoTalk 聊天记录,证明首先发表大量露骨性侮辱言论的人正是举报人本人。

此外,委托人的 Instagram 属于只有举报人主动访问账号后才能浏览内容的平台,并非主动向举报人发送信息,因此依法并不符合通信媒介猥亵罪要求的“使内容到达对方”的构成要件。

律师结合相关判例,对上述观点进行了充分论证。

4-2. 否认名誉毁损及侮辱的主观故意

律师说明,委托人发布的举报内容来源于多名粉丝提供的信息,并不存在明知属于虚假事实仍故意发布的主观故意。

在发现部分举报内容存在错误后,委托人也第一时间删除了相关帖子。

此外,委托人在发布内容时已经遮挡了对方可识别的身体部位及账号信息,对方身份并不能被普通公众明确识别,因此名誉毁损罪的构成要件并不成立。

4-3. 反驳妨害业务指控,并证明真正侵权方系举报人

律师进一步提交了大量工作指令、设计图及侵权比对资料,证明真正长期抄袭数十件设计作品的人正是举报人。

因此,委托人的发文并非散布虚假事实影响对方经营,而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向消费者说明事实情况,依法属于正当维权行为。

4-4. 揭示案件本质属于双方矛盾升级

律师指出,本案并非委托人单方面恶意攻击,而是在长期遭受设计抄袭及恶意挑衅后所作出的情绪化回应,双方均存在一定矛盾背景。

因此,请求侦查机关综合考虑案件整体经过,对委托人予以从宽处理。


5. 案件结果

① 违反《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名誉毁损)等:部分嫌疑不成立(证据不足),部分简易起诉(罚金)

② 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利用通信媒介实施猥亵行为):嫌疑不成立(证据不足)

最终,温强律师事务所成功帮助委托人取得最关键、处罚最严重且可能留下性犯罪前科的通信媒介猥亵罪嫌疑不成立决定;对于名誉毁损等其他指控,也成功实现大部分无罪处理,仅部分案件进入简易程序并处以罚金,最大限度减轻了委托人的法律风险。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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