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要
委托人举报了自己遭受性犯罪侵害的事实,却反而以涉嫌进行虚假举报的诬告嫌疑被立案调查。
委托人当时系未成年人,其与被指为加害人的对方之间的关系及案发经过的陈述可信度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委托人因突如其来的诬告嫌疑遭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迫切希望查明自己的委屈,在急需法律专业人士协助的情况下前来温强求助。
■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委托人所举报的性犯罪受害事实是否属于与客观真实相悖的虚假事实,以及是否对诬告罪构成要件”虚假性”进行了积极证明。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为消除委托人的委屈,立即对案件进行了仔细分析,并集中提供了如下协助。
1. 通过提交辩护意见书积极提出法理主张
详细说明大法院判例法理——诬告罪须对举报事实系与客观真实相悖的虚假事实进行积极证明方能成立,仅凭难以认定举报事实真实性的消极证明尚且不足,并强调委托人的举报内容并非虚假事实。
2. 确保委托人陈述的可信度并强调其一致性
通过多次陈述笔录及相关资料,证明委托人自案发后便一贯陈述受害事实,并主张委托人当时系未成年人且处于饮酒状态,虽具体记忆脉络可能存在些许出入,但核心受害内容始终一致,从而提升了陈述的可信度。
3. 运用客观证据及证人陈述
积极提出了能够支持委托人陈述的客观证据及证人陈述,包括被指为加害人的对方在一审被判有罪、旅馆员工陈述曾目睹强迫情形并看到委托人哭泣离开、对方测谎结果被判定为”说谎”反应等。
4. 反驳并重新解读对方无罪判决理由
主张对方虽在二审被宣告无罪,但这仅是因为难以断定曾发生强奸,并非对委托人举报内容属虚假进行了积极证明。此外,还结合委托人当时的处境(未成年人、饮酒、辩护协助不足等)对二审判决依据进行了重新解读,从逻辑上反驳了这些情况不能作为证明委托人举报系虚假的依据。
5. 请求考虑被害人特殊性
强调性犯罪被害人的应对方式会因个人性格、与加害人的关系、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未成年被害人尤为如此,积极向侦查机关说明应充分考虑委托人所处的特殊情况来判断其陈述的证明力。
凭借温强系统而有说服力的辩护活动,侦查机关认定难以断定委托人的举报内容属于虚假。
■ 结果
就诬告嫌疑,委托人获得了因证据不足而作出的不移送(无嫌疑)决定。
■ 案件结果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