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要
委托人被曾经有过关系的对方以跟踪骚扰犯罪提起控告。对方主张委托人通过持续联系及接近等行为使自己产生不安感与恐惧感,要求追究处罚。
委托人申诉称自己的行为不能被视为跟踪骚扰,对方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深感委屈。因突如其来的控告而承受巨大精神痛苦的委托人,为明确说明自身处境并寻求法律援助,前来温强求助。
■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委托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跟踪骚扰犯罪处罚等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跟踪骚扰行为”及”持续性或反复性”要件,以及除被害人主张外是否有充分的客观证据予以支持。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为消除委托人的委屈、洗清嫌疑,集中提供了如下协助。
1. 对控告事实进行仔细的法理审查
详细分析《跟踪骚扰犯罪处罚等相关法律》的构成要件,向侦查机关说明应严格判断委托人的具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跟踪骚扰行为类型(接近、跟随、联系等),以及这些行为是否属于使对方产生不安感或恐惧感的”持续性或反复性”行为。
2. 详细说明委托人行为的经过及意图
详细说明委托人联系或接近对方的具体经过及意图,强调这并非出于跟踪骚扰目的,而是源于其他目的(如消除误会、试图理清关系等)。积极辩护称委托人的行为并无单方面使对方产生不安感或恐惧感的意图。
3. 弹劾被害人主张的可信度并强调缺乏客观证据
具体反驳被害人所主张的跟踪骚扰行为的内容、次数、程度等,并指出除被害人陈述外,缺乏能够支持委托人行为的客观证据(如监控录像、消息记录等)。从逻辑上主张仅凭被害人陈述难以认定委托人的跟踪骚扰嫌疑。
4. 收集并提交有利证据
积极收集并提交委托人与对方之间过去的关系、联系内容、周围人陈述等有利于委托人的证据,具体展示了委托人的行为无法被评价为跟踪骚扰的各项情况。
5. 与侦查机关积极沟通并提出意见
为防止侦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误解、并明确传达委托人的立场,与承办侦查员持续沟通,多次提交辩护意见书,积极展开辩护活动。
■ 结果
就涉嫌违反《跟踪骚扰犯罪处罚等相关法律》一案,获得无嫌疑(证据不足)决定。
■ 案件结果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