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要
委托人因既有债务而陷入经济困境,被”可提供低息贷款”的短信欺骗后,与身份不明的电信诈骗组织成员取得联系。委托人轻信对方”办理贷款需要”的说辞,以自己名义开通了手机,并提供了账户号码等个人信息。此后又按组织成员指示,将汇入自己账户的赃款取出并转交对方,因而牵涉犯罪,面临被从重处罚的危机,情急之下找到了法务法人温强。
■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突出委托人本身也是贷款诈骗的受害者,证明其对电信诈骗犯罪不存在犯罪故意、参与程度轻微,从而以从犯(帮助犯)而非主犯身份争取从轻处理。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辩护团队认识到委托人系在未能意识到电信诈骗犯罪严重性的情况下被卷入其中,为将处罚程度降至最低,提供了如下协助。
1. 积极主张系’帮助犯’而非’正犯’的法理
明确指出委托人并非电信诈骗组织成员,同时也是被低息贷款诱饵所骗的受害者。援引相关下级审判例,从法理上有力主张委托人的行为仅属于为组织成员的犯行提供便利的帮助犯,不能以正犯论处。
2. 力陈参与犯行的经过及不存在故意
详细说明了委托人在经济困难下为申请贷款而卷入犯行的具体经过。据此强调委托人对参与电信诈骗犯罪并无明确的故意或认识,只是被组织成员的欺骗蒙蔽而作出了轻率判断,恳请从轻处理。
3. 强调真诚悔过及为预防再犯所作的努力
指导委托人多次撰写悔过书,以展现其对自身过错的深刻反省。此外,委托人还自愿完成电信诈骗再犯预防教育,并撰写了饱含真诚歉意的致被害人道歉信,以实际行动证明了不再犯的决心。
4. 系统提交有利于委托人的量刑参考资料
明确说明委托人未从此次犯行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并综合提交了证明其此前一直诚实生活、参与志愿服务等积极社会关系的资料。
5. 通过综合律师意见书进行最终辩护
综合以上全部内容,向侦查机关提交了律师意见书,说明委托人虽做出错误判断,但情有可原之处颇多,且正真诚悔过、再犯风险较低,恳切请求作出最大限度的宽大处理。
■ 案件结果
侦查机关采纳了法务法人温强的主张,考虑到委托人并非电信诈骗组织正犯、且正深刻悔过等情节,就违反电信事业法等,以罚金200万韩元的约式命令了结本案。
■ 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