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举报前恋人而被诬告罪反诉案

结案日期 : 2025-09-01

负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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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概要(事实关系):

本案是曾为恋人关系的两人之间产生的矛盾发展为刑事举报的案件。委托人因遭受对方持续的辱骂、威胁及违背本人意愿的行为而承受极大痛苦。为此,委托人鼓起勇气举报了对方,但对方却反诬委托人的举报纯属捏造,以”诬告”罪名对委托人提起反诉。委托人因蒙受不白之冤而面临诬告指控,陷入严重的法律危机,因此找到了法务法人温强。

 

■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这是发生在恋人关系这一私人领域的案件,事实关系存在尖锐对立,查明真相极为困难。尤其是委托人举报的内容是否符合客观事实,以及是否存在诬告的故意,成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辩护律师通过与委托人的深入沟通,细致掌握了案件的整体经过及委托人所遭受的冤屈。尤其针对对方提出的诬告指控进行了严谨的法律分析,积极确保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并展开辩护。

证明委托人举报内容的真实性:

– 确保并提交了能够证明对方确曾对委托人实施辱骂、威胁及违背本人意愿行为的客观证据(录音、录像记录等)。
– 通过证据资料(对话记录、事实确认书、精神科诊疗记录等)证明对方曾到委托人工作单位发表有损名誉的言论,致使委托人遭受精神痛苦。
– 具体陈述了委托人因对方行为而产生的恐惧、性羞耻感、厌恶感等被害人心理状态,强调这些情绪的真实性。

否认诬告的故意:

– 强调委托人举报对方的原委,是在长期遭受对方不当行为的痛苦后,实在无法忍受才鼓起勇气举报,并无捏造虚假事实使对方受罚的目的。
– 详细说明了委托人与对方交往期间所经历的一系列事件(对方跟踪骚扰、提起民事诉讼并败诉等),明确表明委托人的举报并非出于报复或谋取金钱利益。
– 详细阐述了诬告罪的法理(举报与客观事实相悖的虚假事实),从逻辑上论证即便委托人举报的内容存在部分夸大之处,但整体上仍符合客观事实,诬告罪难以成立。
– 尤其援引了最高法院关于性犯罪被害人特性及应对方式的判例,强调不应在不考虑被害人特殊处境的情况下轻易否定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

法务法人温强为消除委托人所遭受的冤屈,积极向侦查机关提交意见书,并以已确保的证据资料为基础,指出对方陈述中的矛盾之处,持续进行了不懈的辩护。

 

■ 结果:

经法务法人温强积极而专业的协助,委托人所涉的”诬告”指控最终获得”无嫌疑”不起诉处分。这是使委托人得以摆脱不白之冤、重新回归日常生活的重要成果。

 

■ 判决书

서초역 교대역 형사전문 로펌 법무법인 온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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