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要(事实关系):
委托人通过网络聊天软件结识对方并与其见面,误以为对方是成年人而进行了嫖娼。然而事后不仅发现对方系未成年人,委托人还遭到对方同伙敲诈勒索巨额钱财,因而被以违反《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的嫌疑立案调查。面对始料未及的处境,深陷可能受到该法处罚的巨大困惑与心理压力中的委托人,找到了法务法人温强。
■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对方是否存在积极欺瞒致使委托人误判对方为成年人,以及委托人本身也遭受了敲诈勒索的被害事实,是本案在是否适用《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处罚方面的主要争议焦点。
■ 温强的协助:
1. 强调委托人作为初犯的真诚悔改及配合侦查:
强调委托人此前并无违反《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受罚的前科,属初犯,并说明委托人在得知案发后立即委任律师、主动到侦查机关自首,并全程积极配合各项调查。初期虽因对对方年龄存在误解而否认部分指控,但在侦查过程中委托人深刻认识到自身过错,通过多份反省书及法庭陈述,一贯表现出真诚悔改的态度,并向审判部予以说明。
2. 证明对方的欺瞒行为及委托人的被害人属性:
通过证据资料(聊天记录、个人资料页面截图等)证明对方在聊天软件个人资料中登记为成年人,积极诱导委托人,且交易金额也属于成年人之间通常水平。此外,明确指出在嫖娼行为发生后,对方同伙随即出现并对委托人实施恐吓、敲诈巨额钱财的事实,强调委托人本身也是犯罪的被害人,主张该情节应在依据《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3. 证明为防止再犯所作的切实努力:
通过教育结业证书证明委托人已认识到自身性别意识不足之处,为防止再犯,正持续在韩国犯罪预防教育中心接受性别意识及守法意识教育。并向审判部详细说明,这并非仅为减轻刑罚而进行的形式性努力,而是真正反省自身行为、力求改变的意志体现。
4. 损害恢复努力及提存进行:
说明委托人尽管自身也遭受了对方的经济损失,仍深感自身过错的责任,已就被害人一方进行了损害赔偿提存。这成为证明委托人具有解决案件的强烈意愿及积极损害恢复努力的重要证据。
5. 主张免除个人信息公开及就业限制令:
强调委托人对儿童青少年绝无性癖好,本案完全是由对方的积极欺瞒及委托人一时的疏忽所致。力陈委托人再犯风险极低,个人信息公开或就业限制令可能给委托人的社会生活带来过度不利影响,恳请免除相关保安处分。
■ 结果:
审判部采纳了法务法人温强的辩护意见,判处委托人违反《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2年,并处防止卖淫教育讲座40小时。尤其是个人信息公开及就业限制令均获得免除,委托人得以回归日常生活、开启新的人生。
■ 판결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