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与其朋友(共同嫌疑人)饮酒时,共同嫌疑人叫来了被害人,三人一起喝完酒出来后,共同嫌疑人或被害人提议去汽车旅馆继续喝酒。在共同嫌疑人与被害人二人进入旅馆房间期间,委托人为找回自己的钱包回家,多次给共同嫌疑人打电话,并在旅馆附近徘徊等候。
共同嫌疑人下到旅馆大堂后,委托人发现钱包并不在其身上。委托人认为钱包应该在被害人处,于是上楼进入被害人所在的房间,发现被害人半裸着身体在哭泣。委托人询问被害人为何哭泣,被害人突然抱住了委托人,委托人便轻拍安慰了被害人。然而此后,被害人向警察局举报称委托人与共同嫌疑人对其实施了准强奸,委托人因准强奸嫌疑被警方立案。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患有因视网膜色素上皮及黄斑变性引起的视网膜障碍,被诊断为视觉障碍3级。特别是由于夜间夜盲症及动态视野减退,其夜间正常活动都受到影响。委托人只是安慰了疑似遭到共同嫌疑人准强奸的被害人,甚至不存在试图触碰被害人身体的事实。况且,当时旅馆房间内仅靠电视光线勉强能分辨物体,站在委托人的立场,完全不存在实施准强奸行为的可能性。
■ 争议焦点的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要求委托人提供详细的案件经过(口头陈述)、能够证明视觉障碍的资料、以及为寻找钱包而在旅馆周边徘徊的佐证材料等,向侦查机关阐明委托人不具备实施准强奸的条件,且积极配合了侦查。此外,律师还陪同委托人参加警方调查,向调查官有力地主张上述情况,并强调本案被害人陈述缺乏可信性。
据此,仁川富平警察署以委托人陈述、证人陈述、国立科学搜查研究院鉴定结果、监控录像等为依据,作出了不移送决定。委托人现已回归日常,与家人一起过着平静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