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案发时年仅13周岁,在男卫生间内利用自己手机的相机功能拍摄了被害人小便的场面。因“利用具有拍摄功能的机械装置,违背他人意愿拍摄可引发性欲望或性羞耻感的他人身体”这一非行事实,委托人以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利用摄像机等拍摄)嫌疑接受少年审判。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承认非行事实并请求从宽处理,但未能与被害人一方达成和解。因此,需要具体阐明:委托人案发后对自己的过错反省到何种程度、为避免再犯付出了哪些努力、委托人的监护人正与委托人共同作出哪些努力、今后将如何养育委托人等,以争取从宽处理。
■ 争议焦点的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在审理期日前通过辅佐人意见书阐明了以下情节:委托人(保护少年)承认过错并深刻反省;案发后在父母的指导和养育下接受了心理咨询与心理检查;心理检查结果显示委托人的智力水平处于边缘水平,对性的意识和观念较同龄青少年偏不成熟;委托人的父母也深感责任,决心今后加强对委托人的管理和监督;虽为促成和解付出努力,但因被害人一方要求过高的和解金而不得已未能达成和解等。据此恳请法庭给予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使委托人能够在家庭的呵护下改正非行。
最终,法庭对委托人(保护少年)作出了第1号及第2号较轻保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