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与熟人被害人1一同饮酒,趁被害人1醉酒陷入心神丧失状态之际,意图对其实施奸淫但未遂(准强奸未遂),并且被指控通过通讯媒体向负责该案的警察公务员被害人2发送引发性羞耻感的文字(利用通讯媒体淫秽),因涉嫌上述罪名被起诉,遂前来我们法务法人温强寻求帮助。
■ 案件争议焦点
就准强奸未遂的指控,经查看案发地点汽车旅馆的监控录像及审阅诉讼记录,认定承认委托人的指控事实并争取从宽处理反而是更为有利的策略。
此外,由于向承办侦查员发送引发性羞耻感文字的指控,可能使委托人的犯罪性质显得更加恶劣,因此本案需要就委托人的一系列行为进行积极的解释说明。
■ 争议焦点解决
律师团曾通过被害人1的律师多次尝试和解,但鉴于被害人1态度坚决拒绝,判断难以达成和解,于是办理了提存程序。
此外,就委托人向负责本案的侦查员被害人2发送引发性羞耻感文字的经过,律师团解释说明”委托人误以为侦查机关的联系是电信诈骗的一种手法,完全没有满足性欲望的目的”,并一并主张其他值得酌情考虑的情节,向法院恳请从宽处理。
最终,尽管案件性质可能被认为较为恶劣,且未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委托人仍获得了缓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