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当日,委托人发现告诉人正敲打墙壁寻找遗失的物品。委托人见其深夜独自一人寻物,心生怜悯,便陪同一起沿路寻找,两人找了数十分钟仍未能找到失物。在此过程中,双方在合意下一同前往委托人家中,并自然而然地发生了性关系。
然而,案发后不久,告诉人称对当天的事已记不清,但感觉自己遭到委托人强奸,遂提交了告诉状。委托人是在接到警方通知需就准强奸嫌疑到场接受调查后,才得知自己被以准强奸罪提起告诉。
■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查明:1)双方是在合意下发生的性关系;2)被害人虽然当时饮了酒,但发生性关系时并未达到心神丧失或无法反抗的程度。
由于并非搭讪场合、而是在路上初次相遇的女性合意发生性关系这一情节一般难以令人轻易信服,因此充分证明这一点至关重要。此外,本想沿告诉人与委托人步行路线调取监控录像,但由于接到警方通知时案发之日已过去一个多月,沿路安装的治安监控录像早已全部消失。因此,本案只能依靠其他情况证据以及委托人的陈述来弹劾准强奸的指控。
■ 争议焦点解决
首先,为准确核实事实关系,律师团与委托人事先会面,迅速取得了能够证明案发当时情况的证据,包括为寻找告诉人手机而多次拨打同一号码的通话记录,以及能够证明委托人在共同停留家中期间曾短暂外出、而告诉人并未离开该住处的客观资料。
随后,为应对警方调查,律师团进行了与实际情况完全相同的嫌疑人调查模拟演练。尤其重要的是,要让委托人能够就对其不利的情况向侦查员作出令人信服的陈述,律师团为此做了充分准备以说服侦查员。此外,调查当日律师全程陪同,在委托人身边积极协助,使其能够按照演练内容从容陈述。
调查结束后,律师团提交了在法律层面支撑我方主张的律师意见书,以及整理好的相关证据材料。
最终,委托人在警方阶段获得嫌疑不成立的不予移送决定,案件得以迅速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