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与被害人当时正处于互有好感、相互了解的阶段。二人饮酒后在委托人家中发生性关系期间,委托人启动了摄像功能,欲拍摄被害人的裸体照片。然而,被害人听到拍摄音后察觉此事,遂提出抗议并离开委托人住处,此后委托人被被害人以违背其意愿拍摄其身体为由,就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特例法》(利用摄像机等拍摄)嫌疑提起告发。
■ 案件争议焦点
被害人的陈述明确,且委托人的手机已被查扣、即将进行数字取证调查,因此否认犯罪事实相当困难。更甚者,委托人手机内除拍摄被害人之外,还存有多个未经他人同意拍摄的影像资料,因此如何根据取证调查结果争取有利的量刑因素,成为本案的重要争议焦点。
■ 争议焦点解决
1)律师团参与了数字取证的检索过程,幸而确认并未发现任何拍摄影像。据此,按照事先与委托人商定的说法主张:委托人当时仅按下了放在床上手机的录像按钮,尚未将手机对准被害人裸体,按下按钮后便即刻被被害人发现,因此实际拍到的画面仅为黑屏。据此,成功将罪名由既遂变更为未遂。
2)随后律师团推进与被害人的和解,初次提出300万韩元,被害人表示为难后再提出500万韩元,最终以500万韩元达成和解。
3)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撰写辩护意见书,积极主张:①委托人对犯罪事实予以自认并积极配合侦查;②委托人真诚反省;③已与被害人圆满达成和解;④委托人系初犯,且本案犯罪行为仅止于未遂;⑤委托人通过观看性教育视频课程、参加社会服务等方式提升性意识,再犯风险较低等情节。
最终,在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的协助下,委托人以完成性暴力再犯预防教育为条件获得缓起诉决定,得以回归平静的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