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与告诉人曾为恋人关系。分手后二人仍保持联系,委托人通过网络消息向告诉人发送了「我们俩很合拍,去酒店吧」「你不也想这样吗」等内容的消息。告诉人由此产生羞耻及厌恶感,遂以利用通讯媒介进行淫秽行为嫌疑对委托人提起告诉。
■ 案件争议焦点
1)虽承认上述事实本身;
2)委托人与告诉人系前恋人关系,分手后仍多次见面并发生性关系;
3)需要证明在本案发生之前,告诉人本人亦曾向委托人发送涉及性器官内容的消息,进而主张委托人发送涉案文字信息时已获告诉人谅解,或委托人有充分理由误信存在此种谅解,据此排除犯罪故意的法律主张。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就委托人与告诉人曾为恋人关系这一事实进行了充分的辩护说明。
律师团查证了委托人在相关期间的信用卡消费记录,明确了其与告诉人见面的具体日期及地点(旅馆)等,并提交了告诉人此前向委托人发送的消息等证据材料,迅速促成了无嫌疑(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