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通过网络平台与告诉人取得联系,支付性交易费用并约定进行有偿约会,随后在旅馆与告诉人见面。此后,委托人被指违背告诉人意愿触摸其性器及身体,因而以强制猥亵嫌疑被告发。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当时确实与告诉人存在身体接触,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基于性交易目的而与告诉人见面并发生身体接触的情况下,是否仍能成立强制猥亵。
■ 争议焦点解决
由于委托人是在经过警方首次调查后才委任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律师团通过对委托人警方讯问笔录提出信息公开请求,详细掌握了委托人此前接受警方调查的内容。警方为确认委托人是否与被害人存在身体接触,计划对委托人进行DNA检测,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向委托人说明:即便DNA检测确认存在身体接触的事实,只要该接触系基于双方同意,成立强制猥亵的可能性也极低,从而帮助委托人获得心理上的安定。
最终,警方认定委托人与被害人确实存在身体接触,但难以认定接触过程中存在暴力或胁迫行为,据此作出不予移送(无嫌疑)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