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与被害人一同饮酒后,凌晨时分转移至练歌房内一同唱歌玩乐。此后,被害人以委托人亲吻并触摸其身体、对其实施强制猥亵为由提起告诉,委托人遂前来寻求法务法人温强的帮助。
■ 案件争议焦点
被害人是在案发5年后才提交告诉状。二人此前曾就读同校,彼此互有好感、处于似恋人非恋人的关系,此后才迟迟提出告诉。案发数月后,被害人曾要求委托人道歉,委托人虽从未实施过强制猥亵行为,但出于不安仍向其表达了歉意。
此后双方再无联系,直至5年后突然被提起告诉。本案需要主张:委托人与被害人系彼此互有好感而交往的关系,涉案行为并非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而是双方在互有好感的基础上、基于同意所进行的肢体接触。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主张,委托人与被害人在5年前系彼此互有好感而交往,结合案发前双方交流的对话内容及各项情节,主张委托人并未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此外,还主张案发当日双方各自分摊练歌房费用,委托人还曾乘出租车亲自送被害人回家,被害人所主张的猥亵受害事实实为基于同意所发生,并不存在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实施猥亵的事实。
检方对此采纳了温强的主张,考虑到委托人与被害人曾拍摄过亲密合影、案发前也经常一同饮酒用餐、难以排除委托人认为已获得默示同意的可能性、且难以认定委托人具有实施强制猥亵的犯罪故意等情节,作出无嫌疑(证据不足)决定。委托人由此得以安心回归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