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在社团先后辈聚会上认识受害人,后一同在酒馆喝酒时进行了两性相关的谈话,期间触碰受害人的肩膀和手臂,抚摸其头部并拨弄其头发,离开酒馆步行时又将手伸入受害人胸部与手臂之间的腋下部位,因而被指涉嫌 强制猥亵 而遭举报,委托人心急如焚,遂前来法务法人温强求助。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与受害人根本没有进行过关于两性话题的谈话,也未曾触碰受害人身体;从酒馆内部结构来看,受害人所述方式的猥亵行为难以发生。因此需要确保与委托人陈述相符的有利证据资料,证明受害人提出的是虚假报案,并据此主张无嫌疑。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在意见书中指出:考虑到场所特点及案发当时情况,难以以受害人所述方式实施强制猥亵;此外经核实与委托人陈述相符的证据资料,其可信度高于受害人陈述;若委托人真有猥亵或诱惑受害人之意,理应不会毫无顾虑地进入行人熙攘的路边酒馆,而会选择能与受害人独处的场所;况且案发地点就在委托人住所附近,随时可能被其家人目击,从常理而言难以想象委托人会在此类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律师团据此撰写意见书,连同证据资料一并提交。
经此努力,委托人最终获得 “不移送” 处分,得以顺利恢复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