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被指控在未经受害人同意的情况下拍摄了与曾为恋人关系的受害人发生类似性行为的画面,并将该影像发送给受害人,利用该影像对受害人实施 胁迫,因而遭到举报,遂前来温强寻求帮助。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与受害人此前一直互相传送具有性暗示内容的照片或视频,受害人所主张的利用摄像设备拍摄行为,实际上是受害人用自己手机自行拍摄的影像,委托人并未以该影像对受害人实施胁迫;反而是受害人因得知委托人不会与其结婚而心生愤怒才提出举报,须就此举证并主张无嫌疑。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与委托人一同进行模拟问询,厘清事实关系后配合调查,同时审阅聊天记录、拍摄的影像及照片等资料,有力主张委托人系被诬告。此外,律师团通过律师意见书,连同客观资料一并提交,主张受害人曾主动发送具有性暗示内容的照片、视频及相关聊天内容;在委托人表明无意与其结婚后,受害人反而对委托人实施胁迫及带有跟踪性质的行为;委托人并非违背受害人意愿偷拍性关系画面,而是受害人本人主动进行拍摄——据此有力主张委托人不构成犯罪嫌疑。
经温强如此努力,警方认为难以认定该拍摄行为系未经受害人同意进行,亦难以认定受害人因此对影像遭散布产生恐惧心理,遂作出 不移送(无嫌疑) 决定,委托人得以安心恢复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