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概要
| 项目 | 内容 |
|---|---|
| 案件名称 | 强制猥亵(检察机关申诉案件) |
| 核心法律依据 | 《韩国刑法》第298条(强制猥亵)、《检察厅法》第10条(申诉) |
| 承办律师 | 李高恩律师、李义健律师 |
| 办理机关 | 首尔高等检察厅 |
| 处理结果 | 驳回申诉(维持不起诉决定) |
| 办理时间 | 2026年3月 |
案件简介
举报人依据经过恶意剪辑的视频及前后矛盾的陈述,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温强律师事务所通过证明相关证据存在人为剪辑、举报人陈述缺乏可信性,并结合双方长期相处关系中的客观事实,成功促使首尔高等检察厅驳回申诉,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2. 案件经过(事实经过)
委托人曾因业务往来关系,被举报人以涉嫌强制猥亵为由举报,并接受了长时间的刑事调查。
举报人主张,委托人曾多次违背其意愿强行亲吻、触摸身体,并向侦查机关提交了一段经过刻意剪辑、仅对自己有利的监控视频作为主要证据。
第一次侦查结束后,检察机关认定证据不足,对委托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然而,举报人对此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使委托人再次面临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为维护自身清白,委托人遂委托温强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3.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
推翻举报人所提交的“经过剪辑的监控视频”的证据价值,揭示其陈述中的矛盾,并结合双方长期相处过程中形成的强势支配关系(包括精神控制等情况),证明举报人的陈述缺乏可信性,从而彻底否定其全部指控。
4. 温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
温强律师事务所作为被申诉人的代理律师,为证明举报人的申诉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答辩意见,并展开如下辩护。
4-1. 指出监控视频存在恶意剪辑
律师指出,举报人提交的监控视频仅为经过截取、剪辑后的极短片段。
视频中根本无法证明举报人所称的“强制身体接触”“剧烈反抗”或“突然强吻”等关键情节。
同时,举报人在侦查机关多次要求其提交完整原始监控录像的情况下,始终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
律师据此指出,该视频并不能真实反映案件经过,反而存在刻意隐瞒事实、误导侦查机关的可能。
4-2. 全面推翻举报人陈述的可信性
律师进一步指出,举报人的陈述不仅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也与其丈夫及现场其他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
此外,对于案发当天卫生间门损坏等对其不利的重要事实,举报人亦故意隐瞒。
上述情况充分说明举报人的陈述缺乏真实性和可信性,不足以作为定案依据。
4-3. 证明双方长期存在支配性关系及客观事实
律师主动提交了既往民事判决书、KakaoTalk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
相关材料充分证明,举报人在长期交往过程中,对委托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一直采取辱骂、暴力、威胁等强势、支配性的态度。
因此,本案中的身体接触更有可能是在举报人的要求或压力下发生,而绝非委托人违背举报人意愿实施的突然猥亵行为。
律师据此有力说服检察机关,本案既不存在强制猥亵的客观事实,也不符合相关犯罪构成要件。
5. 案件结果
首尔高等检察厅全面采纳了温强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法律意见及相关证据,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足以证明原不起诉决定存在不当,因此依法作出驳回申诉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处分。
最终,委托人彻底摆脱了长期困扰其生活的强制猥亵指控,恢复了正常生活。
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