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概要
| 项目 | 内容 |
|---|---|
| 案件名称 | 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利用摄像设备拍摄、持有等) |
| 核心法律依据 | 《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第14条第1项 |
| 承办律师 | 裴韩镇律师、李美智律师 |
| 办理机关 | 首尔家庭法院 |
| 处理结果 | 少年保护处分第1号(监护人监管)及第2号(接受教育命令) |
| 办理时间 | 2026年3月 |
案件简介
委托人因长期承受沉重的学业压力,在一时冲动和错误的性好奇心驱使下实施了偷拍行为。温强律师事务所通过促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充分证明委托人已建立完善的防止再犯机制,最终成功争取到少年保护处分第1号(监护人监管)及第2号(接受教育命令),避免了更为严厉的处分。
■ 案件经过(事实经过)
委托人在长期承受繁重学业压力的情况下,一时未能克制冲动和错误的性好奇心,实施了偷拍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
案发后,委托人立即意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错误,并深感悔恨、自责。然而,随着侦查程序启动,其面临接受严厉刑事处罚的风险。
面对这一因一时失误而可能对尚处于成长阶段的学生未来、学业及人生规划造成不可挽回影响的局面,委托人及其家属怀着沉重的心情,委托温强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够依法妥善解决案件,并帮助委托人重新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
■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近年来,社会及司法机关对偷拍等数字性犯罪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态度,处罚力度持续提高。
因此,本案辩护的关键在于充分证明本案属于偶发性违法行为,涉案影像从未传播或扩散,同时客观证明委托人再次违法的可能性极低,从而争取法律允许范围内最为宽大的处理结果。
■ 温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
温强律师事务所少年案件专业团队围绕委托人的教育可能性及矫正环境,制定了全面而细致的辩护策略。
1. 真诚悔罪并促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律师指导委托人认真撰写悔过书,使其真正理解并反思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
同时,律师谨慎与被害人进行沟通,转达委托人的诚挚歉意,并积极推动损害赔偿及关系修复,最终取得了被害人出具的《不要求处罚意见书》。
2. 证明案件属于偶发行为且不存在传播行为
律师向法院说明,本案并非经过预谋实施,而是在长期学业压力下因一时冲动所造成的偶发性违法行为。
此外,律师进一步提交客观证据证明,涉案照片从未向任何第三人展示,也从未通过任何方式向外传播或散布,有效降低了案件社会危害性的评价。
3. 证明已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止再犯措施
律师提交了委托人主动接受心理咨询的相关材料,证明其正在积极寻找导致违法行为的根本原因并接受专业辅导。
同时,还提交了数字性犯罪预防教育及性别平等教育的培训证明,以说明委托人具有明确而坚定的改正决心。
4. 证明家庭监管体系完善
律师向法院提交材料证明,委托人父母已主动删除其手机中的相机应用程序,并持续记录家庭教育及监管日志,对委托人进行严格监督。
此外,委托人已进入严格禁止携带电子设备的寄宿制补习学校,专心准备升学考试,希望未来成为一名工程师。
律师据此强调,委托人目前所处环境已从根本上切断再次违法的可能性,具有充分的教育和矫治条件。
■ 案件结果
首尔家庭法院充分采纳了温强律师事务所提出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如下决定:
- 第1号保护处分:交由监护人监管
- 第2号保护处分:接受教育命令
委托人因此获得了少年保护处分中最轻的处理方式,避免了少年院收容等较重处分,也不会留下刑事前科记录,得以继续在父母的照顾下完成学业,重新回归正常成长轨道。
■ 裁定结果
少年保护处分第1号(监护人监管)及第2号(接受教育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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