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概要
| 项目 | 内容 |
|---|---|
| 案件名称 | 违反《毒品类管理法》(精神药品、大麻) |
| 核心法律依据 | 《毒品类管理法》第60条第1项(精神药品)、第61条第1项(大麻) |
| 承办律师 | 裴韩镇律师、梁惠莉律师 |
| 办理机关 | 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 |
| 处理结果 | 附保护观察所教育委托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 |
| 办理时间 | 2026年3月 |
案件简介
委托人曾多次购买并吸食LSD、大麻、氯胺酮(Ketamine)等多种毒品。温强律师事务所通过证明委托人主动投案自首,并以客观材料充分证明其戒毒决心和康复努力,最终在检察阶段成功争取到附保护观察所教育委托条件不起诉处分。
■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因一时好奇和错误判断,通过Telegram多次向身份不明的卖家购买LSD、大麻、氯胺酮等多种毒品,并进行了吸食。
案发后,委托人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违法性,长期陷于强烈的自责与愧疚之中,最终主动前往侦查机关投案自首。
然而,由于涉案毒品种类繁多,购买及吸食次数亦较多,本案具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面临被判处有期徒刑等较重刑罚的现实风险。为了争取重新回归正常生活的机会,委托人遂委托温强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刑事辩护。
■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涉及LSD、大麻、氯胺酮等多种毒品,购买及吸食行为持续多次,犯罪情节并不轻微。
因此,本案辩护工作的核心,在于通过大量客观证据充分证明委托人已经真正戒毒、积极接受治疗、再次犯罪风险极低,从而说服检察机关给予不起诉处理。
■ 温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
接受委托后,温强律师事务所毒品案件专业团队制定了系统、严密的辩护方案,重点围绕委托人已经彻底戒毒、具有稳定康复能力展开举证。
1. 强调主动投案及积极配合侦查
律师重点说明,委托人并非被侦查机关查获,而是在认识到错误后主动前往警方投案自首。
此外,委托人主动提交Telegram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流水、自愿接受尿液及毛发检测,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提供全部调查所需资料,充分体现了坦白认罪和积极配合侦查的态度。
2. 以客观证据证明戒毒及治疗成果
温强律师事务所协助委托人主动前往精神健康医学科接受戒毒治疗及心理咨询,并向检察机关提交相关诊断证明。
同时,律师提交了多次TBPE(毒品筛查)检测记录,证明委托人在接受调查期间所有毒品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客观证明其已经保持稳定戒毒状态。
3. 提交具体且真实的防止再犯材料
律师并未停留于简单提交悔过书,而是指导委托人准备了一系列能够真实反映其改过决心的材料,包括:
- 观看毒品危害纪录片后的深度观后感;
- 关于未来人生规划的详细计划书;
- 亲笔书写的守法承诺书;
- 今后彻底远离毒品、回归正常社会生活的具体实施方案。
上述材料均作为辩护意见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交至检察机关,以充分体现委托人坚定的改过意愿。
4. 强调稳定的家庭支持体系
律师同时提交了委托人父母亲笔撰写的陈情书,说明家属不仅共同反思此次事件,还将持续监督委托人接受治疗、戒除毒瘾,并提供长期稳定的家庭支持。
温强律师事务所据此向检察机关充分说明,委托人拥有良好的家庭监管环境和社会支持体系,再犯风险极低。
■ 案件结果
尽管本案涉及多种毒品,且购买、吸食次数较多,案情本身对委托人极为不利,但检察机关最终全面采纳了温强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最终,委托人获得了附保护观察所教育委托条件不起诉处分。
委托人无需被提起公诉,仅需按照检察机关决定接受保护观察所教育辅导,即可避免刑事审判,并得以重新回归正常生活。
■ 判决(处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