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罪及伤害案辩护|因快门声误会引发的性犯罪冤案

结案日期 : 2026-03-20

负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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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概要

项目 内容
案件名称 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利用摄像设备拍摄)、伤害(暴行)
核心法律依据 《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第14条第1款 / 《韩国刑法》第260条第1款
承办律师 裴韩镇律师、李承宪律师
办理机关 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
处理结果 无嫌疑
处理时间 2026年2月

案件简介

委托人与对方入住酒店后,对方误以为听到手机拍照快门声,试图查看委托人的手机,双方在阻止过程中发生肢体接触,因此委托人被控涉嫌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利用摄像设备拍摄)及伤害(暴行)。

温强律师事务所综合主张:手机内根本不存在任何偷拍影像;被害人陈述缺乏可信性;委托人为阻止手机被强行夺取所采取的制止行为具有《韩国刑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行为性质。

最终,偷拍罪部分因证据不足作出无嫌疑(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暴行部分则以不羁押正式起诉进入审判程序。


■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与朋友聚会结束后,与同行的一名女子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前往酒店并发生性关系。

随后,在对方洗澡期间,其突然声称听到了手机拍照快门声,怀疑委托人偷拍,并试图强行抢夺委托人的手机进行查看。

委托人为保护个人隐私,在阻止对方夺取手机过程中发生了轻微身体接触。

之后,对方以涉嫌偷拍及暴行为由向警方报案。

因这一瞬间的误会,委托人面临留下严重性犯罪及暴行前科的巨大风险,遂委托温强律师事务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在完全没有偷拍客观证据的情况下,本案的关键在于:

  • 推翻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
  • 从法律上论证委托人为防止手机被抢夺而进行的轻微身体接触,不构成暴行罪,或者应认定属于正当行为。

■ 温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

温强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详细分析了案发经过及数字取证结果,多次向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意见书,以证明委托人的清白。

1. 全面否认偷拍指控,证明证据不足

律师指出:

无论是现场出警警员第一时间查看手机,还是侦查机关随后进行的数字取证,均未发现案发当天存在任何偷拍照片或视频。

因此,被害人所谓”听到拍照声音”仅属于主观误解,并无任何客观证据能够证明偷拍行为的存在。


2. 针对取证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视频进行法律抗辩

对于手机取证过程中发现的其他历史视频,律师亦主动进行了说明。

其中部分视频系与同性朋友嬉闹时,在双方同意下拍摄;

另一些则是在公共场所远距离拍摄穿着正常服装的行人,并不存在身体裸露情形。

律师援引韩国大法院判例指出,此类影像并不属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所规定的”足以引发性欲或羞耻感的人体部位”,依法不能认定为偷拍犯罪。


3. 就暴行罪提出正当行为抗辩

律师指出:

当时被害人突然强行抢夺存有大量个人隐私内容的手机,委托人为阻止手机被夺,仅以防御方式抓住对方肩部。

该行为既无伤害对方之故意,也属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应认定属于《韩国刑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行为,不构成暴行罪。

此外,律师还指出:

  • 被害人在证人调查过程中前后陈述存在变化;
  • 并未提交能够证明受伤的客观诊断证明。

因此,被害人陈述本身缺乏可信性。


■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全面采纳了温强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法律意见及客观证据分析。

最终,对于可能导致性犯罪人员登记等重大法律后果的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利用摄像设备拍摄)指控,检察机关作出无嫌疑(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虽然暴行部分仍以不羁押正式起诉进入法院审理,但委托人成功摆脱了被错误贴上性犯罪者标签的重大危机,维护了自身的名誉与正常生活。


■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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