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概要
| 项目 | 内容 |
|---|---|
| 案件名称 | 诈骗 |
| 核心法律依据 | 《韩国刑法》第347条第1款 |
| 承办律师 | 李高恩律师、李美智律师 |
| 办理机关 | 仁川地方检察厅 |
| 处理结果 | 被告人不羁押正式起诉(移送正式审判) |
| 处理时间 | 2026年2月 |
案件简介
委托人为修复住宅质量缺陷,与施工商签订装修合同。施工商谎称可以通过相关制度补偿工程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又以各种名义数十次要求追加付款,但始终未按约完成工程,导致委托人遭受诈骗。
温强律师事务所通过客观证据及相关判例证明,施工商自合同签订之初便不存在正常履行施工合同或返还工程款的真实意图和能力,其虚构费用、反复索要款项属于有预谋的欺诈行为。
最终,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羁押正式起诉,案件进入刑事审判程序。
■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为修复住宅存在的质量问题,与一名施工商签订了装修合同。
当时,施工商向委托人保证,可以利用特定制度完成工程,无需承担实际费用,并以办理手续、附加费用等名义,数十次要求支付额外款项。
然而,施工商迟迟未按照约定期限施工,长期放任施工现场无人管理,并不断编造各种借口,只收取工程款却不履行施工义务,致使委托人不仅遭受重大财产损失,还长期处于住房无法正常使用的不安状态。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追究施工商的刑事责任,委托人遂委托温强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帮助。
■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中,施工商曾进行过部分拆除及施工,因此极易被认定为普通民事合同纠纷。
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
- 施工商自合同成立之初便没有正常施工或返还工程款的真实意思;
- 从而认定其具有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及欺诈故意,而非单纯违约。
■ 温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
温强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发现,嫌疑人试图将案件包装成普通民事纠纷,因此全面梳理大量交易记录、通话记录及相关资料,从多个角度证明其诈骗行为。
1. 证明欺诈行为及非法占有故意
律师指出,嫌疑人以所谓”费用补偿方案”为诱饵,诱导委托人不断付款,并通过第三方虚构各项费用,实施了有计划、有组织的诈骗行为。
同时,还查明嫌疑人在其他工程项目中也曾采用类似手法实施诈骗,进一步证明其犯罪具有惯常性。
2. 推翻”普通合同违约”的辩解
律师指出,嫌疑人进行的少量施工,仅仅是为了骗取更多工程款而故意制造的表面工程。
同时提交客观证据证明:
由于施工质量低劣、故意拖延工期,委托人不得不承担额外住宿费用等多项经济损失。
因此,本案绝非普通合同违约,而属于典型诈骗犯罪。
3. 否定逃避责任协议的法律效力
律师指出,为掩盖犯罪事实,嫌疑人趁委托人因失去住所而陷入困境时,强迫其签署包含以下内容的协议:
- 不得提出任何民事、刑事异议;
- 约定高额违约金等明显不公平条款。
律师强调,这些霸王条款不仅不能免除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反而充分反映其主观恶意,进一步证明其诈骗故意。
4. 援引类似判例进行法律论证
律师多次向检察机关提交补充控告意见书,援引韩国法院类似判例,指出:
即使施工方进行了部分施工,只要自始没有真实履约能力或履约意思,而是借施工名义骗取工程款,即应认定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而非普通合同纠纷。
■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全面采纳了温强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法律意见及客观证据。
最终,检察机关否定了嫌疑人关于”仅属民事纠纷”的辩解,认定其涉嫌诈骗犯罪,依法作出**不羁押正式起诉(移送正式审判)**决定。
■ 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