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强奸罪|遭诬告后成功获判无罪

结案日期 : 2026-01-29

负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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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概要

项目 内容
案件名称 准强奸
核心法律依据 《韩国刑法》第299条(准强奸、准强制猥亵)
承办律师 裴韩镇律师、朴成夏律师
办理机关 仁川地方法院第15刑事合议庭
结果 无罪
时间 2026年1月
案件简介 委托人与被害人通过交友软件相识,并在双方同意下发生性关系,但随后却被控涉嫌准强奸。Ongang律师事务所指出,被害人的陈述存在虚假内容,从医学及客观事实来看,其所主张的犯罪行为难以成立,且DNA鉴定结果无法证明性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愿。最终,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事实,判决委托人无罪。

2. 案件经过(事实经过)

委托人与通过交友软件认识的被害人一起饮酒后,在被害人自愿同行的情况下,一同前往委托人的住所。

次日上午,双方在自愿同意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然而事后,被害人却主张自己因醉酒意识不清,在凌晨期间遭到委托人强行发生性关系,并以准强奸罪提出刑事控告。

委托人始终否认凌晨曾发生过性关系,坚持认为双方仅于次日上午发生了双方自愿的性行为。

尽管如此,侦查机关仍主要依据被害人的陈述提起公诉。面对严重的刑事指控,委托人遂委托Ongang律师事务所进行辩护。


3.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一是,被害人因所谓“断片(Black-out)”而形成的零散记忆是否具有足够可信性;

二是,现场提取的DNA究竟能够证明的是双方均承认发生的上午自愿性行为,还是能够证明被害人所主张的凌晨强制性行为


4. Ongang律师事务所的辩护

为证明委托人的清白,Ongang律师事务所全面分析了案发前后的客观情况,并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4-1. 通过客观数据推翻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

被害人在侦查过程中声称自己一直试图躲避委托人。

对此,律师团队全面分析双方的KakaoTalk聊天记录,证实实际上是被害人主动提出见面,对赴约迟到表示歉意,并主动支付酒费,充分体现其积极表达好感。

据此,律师团队证明,被害人关于自己始终拒绝委托人的说法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其陈述缺乏可信性。

4-2. 从医学及客观事实证明犯罪难以成立

律师团队指出,委托人曾接受输精管结扎手术,并且平时在严重醉酒状态下生理上无法进行性行为。

同时,证据亦证明案发凌晨委托人本人同样处于严重醉酒状态。

因此,被害人所称委托人在醉酒状态下独自脱去其全部衣物、实施性行为,之后又替被害人重新穿戴整齐并让其继续睡觉,这一说法明显违背常理和生活经验,客观上难以成立。

4-3. 对DNA鉴定结果提出科学反驳

针对韩国国立科学调查研究院(NFS)检出精液反应阳性的鉴定结果,律师团队指出,该结果只能证明双方曾发生性行为,而不能证明发生的具体时间及是否属于强制行为。

律师进一步说明,DNA完全可能来源于双方均承认发生的上午自愿性行为,因此不能据此认定存在凌晨强制性交。

据此,有力指出了控方证据在证明力上的局限性。

4-4. 提出报案动机存在疑点

律师团队发现,被害人并非在案发后立即报警,而是在双方因便利店付款记录及金钱结算问题发生矛盾之后,才提出刑事控告。

因此,律师团队指出,被害人可能因双方关系破裂及经济纠纷,在事后重新构建事件经过,并据此提出控告,其报案动机值得怀疑。


5. 处理结果

法院充分采纳了Ongang律师事务所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害人的陈述主要建立于片段性、不确定性的推测之上。

同时,仅凭检方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证明公诉事实成立的程度。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委托人无罪


■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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