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犯罪警方调查, 案件概要
委托人因进入女厕所而遭到举报。该事件中委托人并非出于性目的进入厕所,而是另有原因,但举报人误将其误认为出于性目的的侵入行为而进行举报。委托人在即将接受警方调查之际,为寻求法律应对而前来温强律师团求助。
■ 性犯罪警方调查,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进入女厕所的行为客观上确实存在,但本案的核心在于是否能够证明“性目的”这一主观构成要件。根据《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例法》第12条(出于性目的侵入多人使用场所的行为),须证明存在“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性目的”,而本案中委托人当时与女友正处于合意的恋爱关系,且完全不存在针对第三方实施性侵害的意图,须从法理上说明本案不符合该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
■ 性犯罪警方调查,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在 性犯罪警方调查 前通过模拟问询厘清事实关系,并陪同参与侦查机关的调查,详细说明了委托人进入女厕所的经过。
此后,律师团提交律师意见书,主张委托人是受熟人之托,为寻找遗失物品而进入当时无人的女厕所,该行为不符合《性暴力特例法》(出于性目的侵入多人使用场所)所规定的以满足自身性欲为目的的要件,并援引最高法院判例有力主张该行为不符合该法律的构成要件。
经温强如此努力,警方认为难以认定委托人的行为构成出于性目的侵入多人使用场所,遂作出 不移送(无嫌疑) 决定,委托人因此得以安心恢复日常生活。
■ 性犯罪警方调查,案件结果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