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概要
| 项目 | 内容 |
|---|---|
| 案件名称 | 违反《儿童及青少年性保护法》(持有儿童及青少年性剥削影像) |
| 核心法律依据 | 《儿童及青少年性保护法》第11条(制作、传播等儿童及青少年性剥削影像) |
| 承办律师 | 裴韩镇律师、朴惠允律师 |
| 办理机关 | 首尔特别市警察厅 |
| 处理结果 | 不移送处理(证据不足) |
| 处理时间 | 2026年3月 |
案件简介
委托人误以为下载的是成人色情影片压缩包,事后才发现其中包含儿童及青少年性剥削影像,并主动向侦查机关自首,但仍因涉嫌持有儿童及青少年性剥削影像而接受调查。
温强律师事务所主张,委托人在下载时并不知道压缩包内含有相关影像,不具有持有该类影像的明确故意;同时,数字取证结果亦未发现相关文件、缩略图或下载记录等足以印证其供述的客观证据。
最终,警方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委托人作出不移送处理决定。
2.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曾通过社交媒体下载一个包含大量视频的压缩文件,并一直认为其中均为成人色情影片。
后来,在将相关文件备份至云端存储时,委托人才发现压缩包内实际上包含儿童及青少年性剥削影像。随后,其云端账户被冻结,并因此接受侦查机关调查。
面对涉嫌持有儿童及青少年性剥削影像这一严重刑事指控,委托人担心案件将对自己的研究生学业及未来职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委托温强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帮助。
3.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持有儿童及青少年性剥削影像属于处罚较重的犯罪。
本案中,委托人出于道义责任主动向侦查机关自首并如实陈述相关情况,因此,辩护工作的核心在于证明其主观上并不存在持有相关影像的明确故意,同时指出现有客观证据不足以印证其供述,从而依法争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4. 温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
温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在充分分析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后,从多个角度展开辩护,避免委托人因自身主动认错而遭受过度处罚。
4-1. 陪同委托人主动自首,并指导积极配合侦查
在委托人发现问题后,律师第一时间协助其撰写自首材料,并指导其主动提交笔记本电脑等电子设备,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为案件争取有利情节。
4-2. 否认主观故意持有儿童及青少年性剥削影像
律师指出,委托人在下载大量压缩文件时,并不知道其中包含儿童及青少年性剥削影像,也从未有意主动持有或传播相关内容。
律师据此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充分论证委托人主观上缺乏构成犯罪所要求的故意。
4-3. 围绕客观证据不足进行法律抗辩
虽然委托人主动承认了相关事实,但律师团队仍对数字取证结果进行了深入分析。
调查结果显示,委托人的电脑中未发现涉案影像文件、缩略图、下载记录等能够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客观证据;与此同时,云端平台亦未能提供相关原始文件或哈希值等关键数据。
据此,律师主张,本案缺乏能够印证委托人供述的客观证据,依法不足以认定犯罪事实成立。
4-4. 提交充分材料证明委托人具有改过自新的意愿
为应对案件可能进入后续程序,律师还提交了大量量刑参考材料,证明委托人已深刻反省自身行为,并主动完成性犯罪预防教育课程、撰写相关阅读心得,积极预防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此外,律师还提交了研究生在读证明及家属求情书,证明委托人具有良好的学习表现和稳定的社会关系,具备充分的教育和矫正可能性。
5. 案件结果
警方全面采纳了温强律师事务所提出的辩护意见。
警方认为,虽然委托人主动承认相关事实,但由于缺乏能够印证其供述的客观证据,包括数字取证未发现涉案文件、云端平台亦未取得原始数据等,因此依法认定证据不足,并对委托人作出**不移送处理(证据不足)**决定。
委托人最终避免留下刑事前科记录,得以继续完成学业,并恢复正常生活。
■ 不移送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