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留学生涉嫌恐吓案件中,成功获得不移送处理的案例

结案日期 : 2026-05-11

负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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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概要

案件名称 恐吓
核心法律依据
《刑法》第283条:恐吓罪
承办律师 이고은 변호사, 이의건 변호사
处理机关 首尔西大门警察署
结果 不移送(不予送检)
时间 2026.04
案件摘要

委托人为外国留学生,在向学校提交重要文件的过程中与行政工作人员发生争议。其为证明当时情况而拍摄了现场视频,随后向学校发送电子邮件说明该视频的存在,希望借此解决文件被拒收的问题,却因此被行政工作人员以恐吓罪提起控告。

温江律师团队强调,委托人发送邮件的目的并非威胁或恐吓特定个人,而是为了解决学校拒收文件的问题,属于正当权利的行使。同时指出,相关邮件仅发送至学校正式行政部门,并未发送至个人邮箱;视频中的工作人员面部也已进行马赛克处理。此外,考虑到委托人作为外国留学生需要借助翻译软件撰写邮件,部分措辞可能因语言转换而产生误解,并不代表其具有恐吓意图。

最终,警方认为委托人的行为难以构成恐吓罪所要求的“加害告知”,决定作出不移送处理。

2.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作为外国留学生,在向学校提交重要文件的过程中与行政工作人员发生了矛盾。

由于其认为学校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相关文件,为保存证据并证明当时情况,委托人拍摄了现场视频。

事后,委托人向学校发送邮件,希望通过说明视频的存在来反映问题并推动解决。然而,该行政工作人员认为自己可能面临视频被公开传播的风险,因此感到恐惧,并以恐吓罪向警方提出控告。

面对可能在异国他乡背负刑事前科的不利局面,委托人最终向韩国温江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3.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接受委托后,温江律师团队迅速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分析,并围绕以下核心问题展开辩护:

  • 委托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权利行使;
  • 邮件内容是否构成恐吓罪中的“加害告知”;
  • 是否存在使对方产生恐惧的主观故意;
  • 外国留学生身份及语言障碍是否导致表达上的误解。

证明委托人的行为不符合恐吓罪构成要件,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4. 温江律师事务所的协助

温江律师团队从行为目的、行为方式以及语言环境等多个角度展开系统性辩护,积极向侦查机关说明委托人并未实施犯罪行为。


4-1. 证明行为目的具有正当性

律师团队重点指出:

委托人发送邮件并非出于对行政工作人员个人的不满、报复或骚扰。

其真正目的在于:

  • 反映学校拒绝受理文件的问题;
  •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促使学校纠正不当行政处理。

因此,该行为本质上属于合理的问题反映及权利救济行为,而非针对特定个人的威胁行为。


4-2. 强调行为方式适当且采取了保护措施

律师团队向警方提交客观证据证明:

  • 邮件仅发送至学校官方部门(如行政处、教务处等);
  • 并未发送至工作人员个人邮箱;
  • 视频中的工作人员面部已经进行马赛克处理;
  • 已采取措施避免侵犯他人肖像权及个人权益。

据此说明,委托人不仅没有威胁他人的故意,反而在尽可能保护相关人员权益。


4-3. 结合外国留学生身份进行情节说明

律师团队进一步指出:

委托人作为外国留学生,韩语能力有限。

在撰写邮件时,其主要依赖翻译软件进行表达,因此部分用语可能显得较为直接,甚至容易引发误解。

然而,这种措辞问题属于语言转换过程中产生的表达误差,并不能等同于恐吓意图。

律师团队据此主张:

即使相关表述让对方产生不适,也不足以证明委托人具有实施恐吓行为的主观故意。


5. 案件结果

警方全面采纳了温江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辩护意见。

综合考虑:

  • 委托人系为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行动;
  • 邮件发送对象为学校正式部门;
  • 视频内容已采取隐私保护措施;
  • 不存在明显恐吓故意;
  • 语言障碍可能导致表达被误解;

最终认定:

委托人的行为属于不违反社会一般规范的正当权利行使,不符合恐吓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警方作出**不移送处理(无嫌疑/证据不足)**决定。

委托人成功避免了刑事追责,并得以继续其留学生活和学业规划。


■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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