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已因同类毒品相关案件被签发逮捕令及搜查扣押令,并已依逮捕令被逮捕。
委托人因购买及施用摇头丸16粒,涉嫌违反《毒品类管理法》(精神药品) 接受调查,为此委托了法务法人温强。
■ 案件争议焦点
① 需证明委托人仅从共犯处”收受”,从未实施”介绍”或”贩卖”行为(对此存在共犯的相关陈述)。
② 办案机关当时认定犯罪嫌疑人存在”贩卖及介绍”嫌疑,因此针对该嫌疑进行反驳成为本案的重要争议焦点。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在掌握案件真相后,认为首先弹劾共犯的陈述十分关键。委托人由此得以就介绍或贩卖的嫌疑洗清冤屈。关于购买上述摇头丸的部分,委托人予以承认,但陈述称16粒中仅施用了其中一部分,本所将其他量刑资料最大限度整理后提交给了办案机关。
凭借这些协助,委托人就本案获得 “缓起诉” 处分,得以回归平静的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