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在住宿设施内将精神药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无偿交给共犯,并于同一时间、地点将冰毒装入一次性注射器用水稀释后施用,因此涉嫌违反《毒品类管理法》(精神药品) 而被逮捕,为此委托了法务法人温强。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此前已有违反《毒品类管理法》(精神药品)等同类前科,案发当时正处于缓刑考验期,且在首次警方调查时曾虚假承认全部嫌疑事实,此后又更正称系被逮捕时过度慌乱而作出虚假陈述,本案必须争取获得无嫌疑处分。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首先向承办侦查人员请求重新调查,说明委托人系在被逮捕当时过度慌乱才作出了虚假陈述,并在第二次警方调查前协助委托人进行模拟调查演练,调查当日辩护律师全程陪同在场,协助委托人就清白部分作出恰当陈述。经过上述协助,警方综合共犯陈述及委托人陈述等情节,最终认定难以认定委托人的嫌疑,作出了 “不移送(无嫌疑)” 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