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因为帮别人查询了信息,并不意味着一定构成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犯罪。
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考虑:当事人是以什么身份、通过什么途径获取这些信息的?这些信息是否与其实际工作有关?此外,调查机关获取相关证据的过程是否合法,也是影响案件结果的重要因素。
为保护委托人的个人隐私,本案例对部分案件事实进行了适当调整。
一、案件概况
本案委托人是一名公务员。
在工作期间,委托人曾受到熟人的请求,帮忙查询某起案件的相关信息。
后来,由于这一行为及其他相关情况,委托人被指控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促进刑事司法程序电子化法》,最终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
但委托人认为,检方将与自己实际工作无关的行为也认定为犯罪,属于不合理地扩大适用法律。
为了争取公正的判决,委托人找到了韩国温强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什么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职务上”处理个人信息?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处罚规定,并不是针对所有接触过个人信息的人,而是针对因职务需要处理个人信息,或者曾经负责处理个人信息的人员。
也就是说,并不是只要知道了某个人的信息,或者将这些信息告诉别人,就一定符合该条款的犯罪构成要件。
关键在于:
当事人获取这些信息的过程,是否与其实际负责的工作存在直接、密切的关联。
只有满足相应的职务关联性要求,才可能被认定为法律规定的“职务上处理个人信息的人员”。
而本案的争议恰恰就在这里。
委托人帮熟人查询的信息,涉及的是一件与其实际负责的工作没有关系的案件。
因此,能否认定委托人属于法律规定的处罚对象,成为本案的重要争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
本案主要围绕两个问题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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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获取相关信息的途径,是否与其实际工作存在直接、密切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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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机关取得相关证据时,是否遵守了法律规定的程序?
这两个问题直接影响委托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检方提交的证据能否被法院采纳。
二、韩国温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策略
本案需要同时从法律适用和证据合法性两个方面展开辩护。
温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主要采取了以下四项辩护措施。
1. 质疑委托人是否符合“职务上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要件
律师团队首先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入手,明确指出:
相关处罚规定针对的是因职务需要处理个人信息,或者曾经负责处理个人信息的人员。
不能仅仅因为一个人获取过某些信息,或者将信息提供给别人,就直接认定其符合该条款的犯罪构成要件。
因此,检方需要证明委托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与其实际工作之间存在法律要求的关联。
2. 证明获取信息的行为与实际工作不存在直接关联
律师团队进一步分析了委托人的工作职责,以及其获取涉案信息的具体过程。
经过梳理,律师团队指出:
涉案信息涉及的是与委托人实际负责的工作无关的案件。
委托人的日常工作内容、实际职务行为,与此次获取信息的过程之间,不存在直接且密切的因果关系。
因此,不能仅凭委托人具有公务员身份,就认定其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条款规定的处罚对象。
3. 主张排除违法收集的证据
除了法律适用问题,律师团队还发现了调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存在的程序问题。
调查机关此前曾凭借另一起案件的搜查扣押令,取得了相关电子信息。
但是,调查机关后来又将这些电子信息用于调查与原搜查扣押令所载犯罪嫌疑无关的其他案件。
根据韩国大法院的相关判例原则:
如果调查机关想将某起案件搜查扣押过程中取得的电子信息,用于调查另一项无关的犯罪嫌疑,原则上需要另外取得相应的搜查扣押令。
如果没有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擅自将相关信息用于其他案件,那么这些证据可能属于违法收集的证据。
不仅如此,以违法收集的证据为基础进一步取得的二次证据,也可能被认定为不具备证据能力。
律师团队据此主张,调查机关的证据收集程序存在违法问题。
4. 通过排除关键证据,争取无罪判决
在前述法律分析的基础上,律师团队进一步指出:
检察官提交的部分关键证据,由于取得程序不合法,不应被法院作为认定委托人有罪的依据。
如果这些关键证据被排除,检方就缺乏足够的合法证据证明相关犯罪事实。
最终,律师团队通过对法律构成要件和证据合法性的双重辩护,成功帮助委托人争取到了无罪判决。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本案的无罪判决,并不意味着公务员帮熟人查询信息就一定不违法。
本案之所以获得无罪判决,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是委托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过程,与其实际负责的工作没有直接关联。
二是调查机关在收集关键证据时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导致相关证据不能用于认定犯罪。
如果公务员确实利用职务权限获取、处理或者泄露个人信息,案件的法律判断就可能完全不同。
因此,信息是如何取得的,以及证明犯罪的证据是否合法取得,都是刑事案件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三、案件结果:两项罪名均获无罪判决
案件判决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方的相关意见,对委托人涉及的两项罪名均作出了无罪判决。
1. 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无罪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委托人属于法律规定的“职务上处理个人信息,或者曾经处理个人信息的人员”。
因此,对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指控判决无罪。
2. 违反《促进刑事司法程序电子化法》:无罪
法院同时认定,调查机关利用另一起案件的搜查扣押令取得电子信息后,在没有另行取得搜查扣押令的情况下,将其用于调查其他犯罪嫌疑,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因此,法院排除了相关证据的证据能力。
由于缺乏足够的合法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法院对这一罪名也作出了无罪判决。
通过其他案件的搜查扣押取得的资料,能直接用于新的案件吗?
原则上不能随意使用。
韩国的搜查扣押令,其效力通常限定在令状记载的犯罪嫌疑事实范围内。
例如,警方为了调查A案件,依法取得搜查扣押令,并从嫌疑人的手机或电脑中提取了电子信息。
如果警方在这些资料中发现了与A案件无关的B案件线索,想要将有关电子信息用于调查B案件,原则上需要另行取得相应的搜查扣押令。
如果没有履行必要程序,就直接将相关电子信息用于其他案件,那么这些证据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收集的证据。
更重要的是:
不仅违法取得的原始证据可能被排除,以这些证据为基础进一步获取的其他证据,也可能因程序违法而失去证据能力。
不过,具体是否排除证据,还需要结合搜查扣押的实际经过、案件关联性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四、律师最后想说的话
在韩国,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案件,并不是只需要判断当事人有没有查询、获取或者提供他人的个人信息。
还需要进一步分析:
当事人通过什么途径获取信息?获取信息的行为与其实际工作有什么关系?检方提交的证据又是通过什么程序取得的?
这些问题都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
尤其是在涉及公务员职务行为、个人信息查询以及电子证据的刑事案件中,法律适用和证据收集程序往往需要同时审查。
韩国温强律师事务所会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全面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及证据取得过程,帮助委托人针对不合理的犯罪指控进行辩护,争取公正的司法判断。
五、常见问题
Q1. 在韩国,公务员帮熟人查询信息,一定会受到刑事处罚吗?
不一定。
是否构成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犯罪,需要判断当事人是否符合“职务上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要件。
如果获取相关信息的过程与实际负责的工作无关,可能不符合该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但这并不代表帮熟人查询信息一定合法,具体还需要判断是否涉及其他违法行为。
Q2. 韩国警方可以把调查其他案件时取得的资料,直接用于新的案件吗?
原则上不能随意使用。
如果相关电子信息与原搜查扣押令记载的犯罪嫌疑事实无关,调查机关原则上需要另外取得相应的搜查扣押令。
如果没有遵守必要程序,相关证据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Q3. 如果原始证据是违法收集的,后来根据这些证据找到的其他证据也会受到影响吗?
会有这种可能。
如果后续证据是以违法收集的原始证据为基础取得的,那么这些二次证据也可能被认定为不具备证据能力。
但是否排除,需要根据具体的证据取得过程及法律标准进行判断。
Q4. 如果公务员在刑事案件中被判无罪,是不是就不会影响公务员身份?
不一定。
刑事审判和公务员纪律处分属于不同的法律程序。
即使刑事案件最终确定无罪,也不代表一定不会涉及纪律处分或其他人事措施。
具体是否影响公务员身份,需要根据案件事实、相关纪律规定,以及是否已经启动独立的处分程序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