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担任A工会委员长,自2017年左右起多年间业务上保管从工会会员处汇入的常规工资诉讼费用期间,将部分款项挪作他用,并擅自使用部分工会活动经费,为应对会计审计还伪造了11张简易收据提交给工会会计审计人员。因此,委托人因涉嫌业务上侵占、伪造私文书、行使伪造私文书接受审判。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并非故意实施该犯罪行为,因此希望否认相关犯罪事实。
但考虑到作案期间长达数年、被害金额高达数千万韩元,若否认犯罪事实且不与对方和解,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可能性极高。因此,说服委托人达成和解并争取从宽处理十分重要。
■ 争议焦点解决
委托人起初想要否认全部犯罪事实,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向其说明将常规工资诉讼费用挪作他用在法理上构成业务上侵占,说服其予以承认。此外,就受害工会实际损失额1700万韩元中的1500万韩元予以返还并达成和解。
此外,关于伪造简易收据及行使伪造收据一事,委托人要求以”系按照会计审计人员指示伪造并提交简易收据”为由否认该犯罪事实,但经对会计审计人员进行证人询问后,确认会计审计人员并未指示委托人伪造简易收据,因此委托人改为承认该犯罪事实,并主张将上述情节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此外,还主张了委托人作为工会委员长的功劳及志愿服务等社会回馈方面的贡献、家庭经济困难、即将面临惩戒处分等量刑情节。
最终,委托人被判处缓刑,得以免于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