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是一名幼儿园保育教师,在制止自己所照看的2岁被害儿童殴打其他幼儿的过程中,曾打了被害儿童的手一次,被害儿童父母以此为由,以违反《儿童虐待犯罪处罚特例法》(儿童福利设施从业人员等虐待儿童加重处罚)对委托人提起告诉,指控其实施了身体虐待及疏忽照顾行为。
■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起因于被害儿童在幼儿园生活期间时常受伤,其父母因此产生怀疑。委托人诉称,被害儿童受伤的原因是在散步途中摔倒或与其他幼儿争执时留下的擦伤,且自己发现后已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无故意对被害儿童实施身体或精神上虐待的事实,深感冤屈。
■ 争议解决
温强律师事务所辩护团队第一时间调取并核实了监控录像资料,审查是否存在故意虐待行为,并结合案发前后的具体情况,撰写了主张不存在故意虐待的辩护人意见书。
此外,本所还强调委托人在该幼儿园工作数年间从未被要求书写检讨书,也从未收到其他家长投诉,并指出委托人是在与身为幼儿园园长的被害儿童母亲发生矛盾、被不当解雇后才遭到告诉,力主本案存在诬告的可能性。
结果,委托人在检察阶段获得了不起诉(无嫌疑)决定,得以回归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