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与被害人因金钱问题产生矛盾。争执过程中,被告起意杀害被害人,对被害人喊道:”出来!你这家伙,我要杀了你!”随即从车辆后备箱取出事先存放的铁管,走近被害人。此后被告追上正在逃跑的被害人,用铁管击打被害人头部一次致其昏迷,随后又对倒地的被害人身体多处部位连续击打数次。被害人因此受到需治疗约8周的头皮开放性创伤、外伤性硬膜下出血等伤害,被送医住院。
对此,委托人因涉嫌 杀人未遂罪接受一审审判,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但检方对此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 案件争议焦点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在一审中虽然认可了全部事实关系,但否认存在杀人故意,主张应以特殊伤害罪论处。此外,被告方还主张了其他量刑情节(属于偶发性犯行、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被告平时热心公益等一贯品行、被告是需赡养家人的家庭支柱、悔过书、请愿书等)。然而检方对被告求处有期徒刑8年。对此,一审驳回了被告否认杀人故意的主张,以杀人未遂罪定罪,但综合考量量刑情节后,判处被告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检方就一审判决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上诉。上诉理由的核心在于:从犯罪动机和手段、被害人受伤程度等来看,案情重大且情节恶劣;被告用于犯罪的工具是事先存放在车内的物品,属于有计划的犯罪;一审中被告否认杀人故意,未能坦承犯行等,据此检方对被告求处有期徒刑8年。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向法院提交意见书指出:被告在一审中否认杀人故意,只是为了就未必故意的法律判断寻求裁定,并非实际否认犯罪事实;被告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杀人未遂罪并未提出异议,而是接受并认可该判断。此外,律师团还主张本案属于偶发性犯行,被告在案发当时便主动拨打112自首,并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正在悔过,社会关系稳固且长期从事公益活动等其他量刑情节,据此请求法院驳回检方的上诉。
此后,针对二审法院依职权实施的量刑调查,律师团仔细分析了量刑调查报告书,撰写并提交了强调被害人已经原谅被告这一情节的意见书,并进一步整理提交了被告的悔过书等资料。
在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的协助下,被告在二审中获判(检方)上诉驳回,得以维持缓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