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是在补习班教英语的英语教师。委托人平时的学生大多性格活泼,喜欢模仿猴子的动作。为提高学生们的学习兴趣,委托人在课堂上表扬或训导学生时常常会捏一下学生的耳朵,事发当天,委托人在训导孩子们的过程中未能控制好力度,用力捏住受害儿童的耳朵致其淤青。委托人因此被以违反《儿童福利法》(虐待儿童)嫌疑遭到控告。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在咨询时承认了全部事实关系,但主张其行为出于训导目的,应属无罪。
律师团明确向委托人说明,即便具有训导目的,也不影响虐待儿童罪的成立。同时告知委托人,若否认嫌疑则可能面临更重的处罚,因此引导委托人朝着坦白并达成和解、争取从宽处理的方向进行。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通过量刑资料提出客观主张,争取从宽处理。
■ 争议焦点解决
在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的协助下,综合考虑①委托人平时与孩子们关系融洽、②本次事件受害儿童并未表示遭受痛苦、③其他学生家长及补习班院长请愿从宽处理、④已与受害人达成圆满和解等情节,最终获得缓起诉决定。委托人由此得以回归平静的日常生活。